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09:42:31 78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第二条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第七条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对跨地区实施的不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符合并案处理要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十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号)不再适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0日 05: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首要分子相关文章
  • 【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9〕21号【发布日期】2009-12-28【生效日期】2010-01-01【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法规时效】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
    2023-04-23
    12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
    2023-04-21
    46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法释〔2009〕21号)(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
    2023-04-23
    110人看过
  •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解读
    为假药卖广告成立共犯解释还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以下四种行为将被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共犯:(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卖假药毒害孕产妇婴幼儿从重处罚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1日起实施,七种情形将被从重处罚。其中包括:——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
    2023-04-25
    31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
    2023-04-21
    39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2023-04-21
    258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状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所称的首要分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首要分子是针对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而言的。 2、首要分子必须是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更多>

    #首要分子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解释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3
      以下内容是为你整理关于对两高解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5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相关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颁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