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疑难问题汇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0:25:54 463 人看过

1、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我的问题是:本法实施前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未严格遵守本规定的程序,在本法实施后是否需要按照本条该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制定、修改?

2、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我的问题是:劳动合同约定是在今后某个时间才开始实际用工,按照该条规定,没有实际用工,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在约定的实际用工时间到来前,一方反悔不履行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不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能否追究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

3、第14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用人单位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我的问题是:第(二)项是否已经包含在第(一)项之中了,第(二)项是否是多余的?或者第(二)项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是否应该是连续工作不满10年?

4、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的问题是:如果在满一年后,按该规定已经被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那么从被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是否还能按照82条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而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5、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其中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我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6、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但是没有像《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我的问题是:在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工作期间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7、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我的问题是:有些劳动者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间隔若干时间后再次被该单位招用,有可能职位和岗位发生了变化,难道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8、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用人单位相同或则会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

我的问题是: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如果劳动者实际得到的工资高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会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那么超过的部分,劳动者是否应该返还给用人单位?

9、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则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我的问题是:支付令来源于《民事诉讼法》,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那么,如果劳动者申请的支付令因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而失效,劳动者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还是仍要有关仲裁前置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10、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我的问题是:如果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增加了工资待遇,但没有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随时将工资降低到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

11、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是一个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但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不可能亲历亲为所有的工作事项,那么这里的通知用人单位应该需要通知到哪一级别的管理人员方能认定通知了用人单位?有些单位组织架构比较复杂,有领班、主管、部门经理、副总、总经理、董事长等,是否通知他的任何一级主管就算通知了?

另外,在用人单位拒绝签收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证明已经通知了用人单位?

12、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的问题是:怎样理解这里的劳动条件?如果企业让劳动者回家待岗,但不作出解除劳动的决定,这是否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

另外,这里规定是不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动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如何认定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

13、第39条规定了因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的六种情形。

我的问题是:这里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要通知劳动者。请问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口头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4、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我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工会,那应该通知哪一级的工会?如果因为没有设立工会,那在没有通知工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15、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我的问题是:如果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但因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条件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能否终止或者解除?

16、第50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我的问题是:有些劳动者在离职后迟迟不与用人单位办理交接,那么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60日(或者更长时间内)不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17、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担保、收取证件,扣押档案或财物的,劳动部门按每人500至2000元给予罚款?

我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或者证件等是在本法实施前收取的,请问本法实施后仍未退还,劳动部门能否依据本条规定给予处罚?

同样,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本法实施前就已经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并持续到本法实施后仍未退还或者转移,本法实施后劳动部门能否依据本条进行处罚?

18、第95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的问题是:怎样理解这里的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要求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各种保险待遇等,而劳动部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是否可以要求劳动部门赔偿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各种社会保险待遇等?

.

19、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培训、保密、竞业限制以外,不得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

我的问题是: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尤其是应届大学毕业生),会帮助劳动者解决户口问题。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即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关系前,与应聘的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劳动者必须在单位服务一定期限,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这种在签定劳动合同前签订的协议是否应该按民事法律关系处理,而不是按劳动争议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2日 01: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督促程序相关文章
  • 海口电动车上牌疑问解答汇总
    1问:预约成功后何时能上牌?答:由于近期预约上牌的工作量比较多,交警支队现阶段正全力办理预约上牌工作。待预约工作结束后,交警支队将根据预约实际情况,分批短信通知市民到指定地点办理上牌。(具体时间不定,耐心等待)此外,对于已办理预约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出示预约登记,可以正常上路行驶。暂时没收到短信的伙伴们请不要着急,耐心等待下短信通知,预约成功三天后可以查询预约记录,以最终发的短信的上牌时间为主。2问:海口电动车预约上牌收不到验证码怎么办?很多人遇到电动车预约上牌注册时收不到验证码的问题,主要是APP系统不稳定(不是不能预约)没有注册过的预约不了的话,可以到服务点预约或者让注册过的朋友帮您预约(注意:注册过的用户每人最多预约三次)3问:错过上牌时间怎么办?建议市民去上牌点上牌,上牌点数据会保留3天,也就是说超过上牌时间三天内还是可以上牌的,若数据被删除不能上牌则需要重新预约,则建议市民当场预约
    2023-05-09
    468人看过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问题汇总
    (一)因商品房销售模式引发的变化一是商品房买卖标的发生变化。之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主要是毛坯房,近年来精装修房越来越多,商品房的质量扩展到美观性和安全性。交付标准以及质量合格标准相应发生变化,由此对违约的认定也区别于一般毛坯房的交易。二是出现商品房与物业服务的混合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供暖、小区管理等物业服务,因物业服务引发的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不断显现。三是售后包租等新的销售方式逐渐增多。售后包租由于事先收取房款。其后经常出现租金难以支付的情况,容易引发群体性的拖欠租金纠纷。四是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增多。除开发商自行销售和商品房包销外。商品房代销的形式较为普遍,对于代理销售计费标准的认定、违约责任的判断亦不统一。(二)因房价上下波动引发的纠纷此起彼伏一是房价上涨引起开发商效率违约纠纷。在房价快速上行的时期,开发商为多赚取利润,往往以各种理由解除或终止与购房人的买卖合同。
    2023-06-09
    351人看过
  • 机动车责任法律疑难问题解答
    一、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二、过失相抵:(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3)受害人故意免责: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特殊规定解读:(一)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注: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2023-04-21
    124人看过
  • 企业签订承揽合同常见问题汇总
    【问题1】承揽人能否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答:在承揽合同中,尤其是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承揽工作的合同中,一般均约定主要工作应当由承揽人自行完成。这对于维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依赖以及合同利益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作为承揽人,如考虑到自身在合同期限内有可能不能按时完成承揽工作,而必须与第三人合作才能按时交付工作成果时,则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与定作人进行协商,约定可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样对于促成合同的签订以及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将起着积极的作用。反之,如果承揽人在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这样将给承揽人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问题2】如何理解和约定承揽人的通知义务?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图纸、技术要求等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进行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如承揽人不及时通知或定作人怠于答复则有可能
    2023-06-09
    89人看过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问题解析汇总
    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下: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4、对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越不结算是否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结算采取何种的标准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问题一、外省企业进北京施工合同备案是否需要进行外省企业进北京施工合同备案是不需要进行,此时是属于不需要备案的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4、工程质量。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
    2023-03-10
    71人看过
  • 非法集资犯罪的疑难问题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
    2023-03-13
    320人看过
  •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几个疑难问题研究
    目前在司法和实践中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和准确定性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双重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如何定性。我国目前大量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即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职工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无法确定谁是承担责任的用工单位。如隐性就业的职工由于与新的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用工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和待遇,导致下岗职工不能享受应有的权利,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原单位和新单位都推诿责任,使劳动争议的处理难以顺利进行。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解决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以为,对此可以借鉴和推广实务界的办案经验,即下岗职工隐性就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其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当按雇佣劳务关系对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不
    2023-04-28
    138人看过
  •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问题总结
    一、专题界定: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它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性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在本专题中,我们将介绍有关竞业限制的法律法规、竞业限制合同的签署和约定、以往的案例,以及解答HR在实践中遇到的困惑。二、名词解释:商业机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
    2023-03-27
    220人看过
  • 破产审判疑难问题
    债权债务清偿
    (一)企业没有固定财产,仅有应收债权的,破产申请应否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只要破产企业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界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了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人民法院没有发现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不应以破产企业帐面上没有固定资产,其应收债权不知能否收回为由不受理该破产案件。(二)在旧存破产案件中清算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法院可否解散清算组,另行指定旧存破产案件因多方面原因,破产清算组人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其中的律师或者会计师已经被选定录入管理人名单,受理法院能否宣告解散原破产清算组,直接指定该清算组的律师或者会计师为旧存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继续该破产案件的清算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
    2023-08-17
    472人看过
  • 债权人会议问题汇总
    本文阐述债权人会议的各项问题。...一、什么是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计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组成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在债权人会议上,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但放弃其优先受偿权者除外。债务企业的担保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资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我国《破产法》还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氛工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
    2023-06-05
    201人看过
  • 青岛宫颈苗问题汇总
    一、宫颈苗(HPV)和宫颈癌到底是什么关系?HPV是一种病毒,中文名是人乳头瘤病毒,几乎所有的宫颈癌病例都与HPV感染有关。HPV又分为低危型和高危型。以HPV6和HPV11为首的低危型HPV,主要引起肛门和生殖器疣;高危型HPV可引起宫颈癌、肛门肛管癌、口腔癌、高度宫颈上皮内瘤变等,如HPV16、18、31、33、35、45、51、52、56等二、二价、四价宫颈癌疫苗有何区别?在国内,二价获批的接种对象是9-25岁女性,四价获批对象是20-45岁女性。二价疫苗可预防HPV病毒家族中的HPV16/18,四价可预HPV16/18/6/11。三、宫颈(HPV)疫苗怎么打?打哪个部位?HPV疫苗一共要打三针,通过注射器打在上臂三角肌区。据WHO推荐的接种方法,二价接种时间为0、1、6月,第二针可在首剂后1到2.5个月间进行接种,第三针可在首剂接种后5到12个月间接种。四价推荐于0、2和6月分别接
    2023-05-29
    233人看过
  • 行政许可基本法律问题汇总
    1、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何时通过、实施?有何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护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3、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4、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2023-04-24
    291人看过
  • 手机三包常见法律问题汇总
    1、我在网点以旧换新手机,但是网点不给我更换电池和后盖,是不是把翻新机换给我了呢?答:根据国家三包法规定,所有品牌的手机,换新机后都是更换机头,电池和电池盖都属于附件,不属于更换范围内。在网点更换的新机都带有新的串号标和保卡,在官网和厂家热线可查询。2、我已经在网点修过很多次了,严重怀疑手机质量问题,我可以不可以换机或者退货呢?答:根据国家三包法规定,所有品牌的手机,一年之内维修2次硬件,第三次还是硬件问题的是可以享受更换同型号的新手机,如果同型号缺货,可以替换同等价位的同品牌的其它手机(全套更换)。如果是软件类故障无法享受换机服务。3、我在网点换了手机屏幕,但是没过半个月又出现屏幕裂的问题。答:在网点更换一般保修一个月,但是前提是屏幕不能有外力损伤,必须是完好的,出现性能故障才能保修。屏幕有破损,不能享受任何保修。4、我的手机刚使用超过15天,就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可不可以退机呢?答:根
    2023-06-07
    244人看过
  • 探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若干疑难问题
    本文根据《刑法》第135条规定的精神,从法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主观方面的内容、劳动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义、提出的含义、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含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劳动安全事故/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摘要:本文根据《刑法》第135条规定的精神,从法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主观方面的内容、劳动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义、提出的含义、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含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劳动安全事故/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患/重大伤亡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正文」一、如何认定本罪的主体范围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即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至于本罪中单位的范围,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单位完全一样,即包括工厂、矿山、林场
    2023-04-22
    97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程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定步骤、方法和制度,也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讨回债务的最简便方法。督促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一些单一的、简单的债权债务... 更多>

    #督促程序
    相关咨询
    • 相关的疑难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8
      如果房子没有内部的争议,那是最好不过了。按照法律上来说,你奶奶去世,你爷爷和他们的6个子女,其中包括你的父亲都是合法继承人。你们家里所有人都知道房子是你父母的,但他们只是口头上承认房子是你父母的还不行,要有个书面的证明,省得以后起纠纷。如果没有异议,你们可以直接到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不过在法律上讲,房子是由你爷爷首先拥有的,唯一渠道就是让你父母带着你的爷爷去当地的公证处,去做公证,不过
    • 买卖合同疑难问题是怎么样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1
      关于这个买卖合同疑难问题,在理论上属于取缔规定,并不能否认转让合同的效力。有的认为转让行为无效,其理由在于,既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就应该严格遵守。
    • 劳动法相关问题的疑问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7-22
      由于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不受劳动法调整更加没有什么补偿另外你这个情况不能劳动仲裁,只能诉讼 1、如果公司不续签合同,且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向劳方补偿1?不需要,就可以 2、目前公司欠薪2个月(17、 03 17、0 4),劳方是否可单方提出:因公司拖欠工资,解除劳务合同,并且要求公司补偿?可以。但是要确实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比如 17、04就不好说如公司不
    • 疑难问题关于绑架罪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19
      有关绑架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是: 1.绑架罪是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3.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 外国人劳动争议疑难问题该怎么处理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3-25
      对于本申请:T公司认为其与第三人D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Mike与第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重复计算其工资收入,分别于2013年1月和3月支付Mike工资188739元。因此,要求Mike返还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工资188739元。 此外,T公司认为,Mike未按裁决书裁决事项回公司上班且已另行成立公司,公司也未催告Mike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