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胜任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得赔偿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8 08:00:14 276 人看过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 人 单 位 如 何 解 除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时 如 何 处 理 ?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适当的工作机会,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确保劳动者能够胜任工作。

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在劳动法的规定下,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应提供适当的工作机会,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确保劳动者能够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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