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是南通市康康公司的喷漆车间的一名普通员工,2019年的夏天特别炎热,整个7月该公司的工人全月无休、连续工作,经常加班至晚上八九点。朱某下班回家时摔进了路边的农田中,第二天被发现死亡。朱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未被支持,在输掉工伤认定一审、二审的官司之后,朱某家属又以侵权之诉将康康公司告上法庭,最后法院酌情认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突发疾病死亡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才能被认定工伤。本案中,朱某是在下班路上突发疾病,摔倒后死亡,不属于上述两种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人社局以及法院都没有支持朱某家属认定工伤的主张。但因为公司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对朱某的身体健康存在隐患,所以结合公司过错、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认定公司对员工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赔偿36万余元。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至少休息一日。此外,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本案中,因为订单原因,公司安排整个7月全月无休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朱某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加班时长近130小时,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长限制,康康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显著增加了朱某冠心病急性发作的风险,对相应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休息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公司不能随意侵犯,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也作了明确规定,公司不能随意安排员工加班。而在本案中,该公司不仅安排员工全月无休,还经常加班,公司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如此长时间的工作强度已经对朱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所以,公司的行为和朱某的猝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我们遇到了被迫超时加班的情况,该怎么办?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此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律明确规定,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所以,劳动者可以大胆地向被迫超时加班说不,并有权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相关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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