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市有权征收农民土地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7 05:14:14 478 人看过

一、县级市有权征收农民土地吗?

没有权利征收土地。只有国家才有权征收土地,现实中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使,由区县国土局具体办理,所以大家常常疑惑的诸如县政府有权征收土地吗这种问题,答案也就显而易见,只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委托授权给各地政府,各地政府才能据此享有权利去征收土地。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征收

法律明确规定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是以公共利益才可以,例如国防、教育、公路或其他服务于大众的项目,公共利益代表了一定范围内的人都可以受益或者和范围内的人员有关系,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或者有所需要。

所谓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包括这些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由此可见,“公共利益”是征地的目的,是一个征地项目能够开启的核心。

然而现实中,为进行商业开发、娱乐设施建设等进行征地的情况屡见不鲜,项目审批即不合法。也有的征地项目在审批时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但在审批通过后却行商业开发之实。农民朋友要注意,不管是哪一种,都是违法的。

三、给予农民合理的征地补偿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村居民最为关心的就是土地征收补偿,而在新版《土地管理法》中也明确提出,土地征收过程中要给予农村居民合理合法的补偿。

其中还将农村房屋、房屋装修等都纳入到了补偿范围,对于农村土地附着物补偿等,需要进行权威的评估,土地补偿也需要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确定补偿款的分配。

除此之外,国家还明确提出需要先发放安置补偿、后对房屋进行拆除,从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农村居民如果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有异议也需要认真听取农村居民的意见!

县政府不存在征收农民的土地,所以县级市有权征收农民土地吗,回答是否定的,只有国家和省级单位下达命令之后才能够和农民进行协商征收问题,其他的单位来谈征收问题,都是属于不现实行为。具体涉及到征地问题需要咨询的话,可以通过点击“立即咨询”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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