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存在的弊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9:14:33 380 人看过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李方午点评说,侯耀华出现在天元牌亚克口服液、澳鲨宝胶囊、渭肠益生元、加拿大V6胶囊、角燕G蛋白胶囊、黄金九号、伯爵胶囊、康大夫茶愈胶囊、方舟凯达降压仪、杜仲降压片(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等电视或者平面广告中。目前这些保健食品、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均已被证实,刊发或播出前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使用专家、患者、消费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且均含有其他违法内容,并先后或分别被浙江、辽宁、山西、河北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查处。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话题,他们的代言品牌从日常生活用品卫生巾到保健食品、药类、医疗器械到酒类电器类汽车延升到医院,可以说已经到了泛滥成的程度,凡是我们触手可及的用品或是生活物件,都成了这些明星的创业门径,而这些商品产家,因正因为这些明星的代言而使产品销路激增,业绩收入直线上升,而作为消费者而言,在很多时候成了这些明星代言品牌之下冤大头。有些明星代言的产品并非如同广告中那般完美,而是充满了缺陷,更甚者危及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为何这些明星能够在这些并不合格的产品之中做代言,实是巨额的代言费所致,而对于是否对消费者造成损坏,已经不重要了!为何这些产家以及明星能够堂而皇之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之中,即便在虚假广告被揭露之后依然相安无事呢,这实则是我国的广告法存在严重的弊端!根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虚假产品的广告,最多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试想,如此低下的罚款对产商而言实在是九牛一毛,真如隔靴搔痒!而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却没有相关的处罚条例,以至于造成这些明星在面对巨额的广告费时,可以丢失一个人最基本的道德所在,无视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才一而再再而三的登上各类品牌的广告页面。

而诚如今日新闻事件报道的候耀华涉嫌数起违法广告,也显而易见地证明了我国的广告法已经不适合在新形式下发展的要求,而理应针对时代发展的步伐与广告产品的真伪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应对代言品牌的明星做出更严厉的处置,才能有效去杜绝这些虚假产品堂而皇之的欺骗和愚弄消费者!在西方国家的广告法规定之中,明星代言产品广告,首先必须是本人是该产品的用户,并在使用的规定时间内取得良好的效果,经有关监督机构认证之后方能代言产品,倘若说明星代言了一款本人根本未曾体验过的产品,将受到重金罚款并面临牢狱之灾,而对于虚假广告则有更严厉的制栽!这个时候,我们不难看出,西方广告法对于消费者尊重的态度,对于产品是否合格抱有的谨慎态度。而目前在我国而言,广告法就存在了太多的弊端和漏洞,现下的广告已经无孔不入,无论是电视、网络,报刊杂志均可见各类广告的身影,而对于这些刊出广告和播放广告的媒体和刊物,对其根本无须负任何责任,它们无关于此广告的真伪性。这个时候,我们不难想到,某些大型电视媒体,为了经济收益,已经无从去辨别广告的真伪性,根不要说去尊重消费者的权益了!也就有了这些明星能够一个人出现在数个产品的广告之中,成为虚假产品欺诈消费者的帮凶!这个时候,我国的广告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合于这个时代的发展,理应做出新的更改,加大对虚假产品产家的惩治力度,加大地明星代言虚假品的法律约束,这才能有效地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为对虚假产品的惩罚力度过低,其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产商而言,根本没有什么警示性可言,也起不到杀一儆佰的程度,对于这种无良的产商,理应做到从重处罚,一罚就让其倾家荡产方是根本之道。试想,一个不把消费者利益,生命权放在首位的商家,还有必要让它生存的土壤吗?正因为广告法的低处罚条款,才有这些商家在低劣产品被揭露之后,又改门换径以另一个品牌的确身影出现在消费者面前,其产品的暴利性与惩罚力度的轻微性使他们一直投身于虚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之中!而明星而言,因其巨额的广告收益,源源大于其从事职业的收益,而对于其代言虚假产品之后又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约束,才使得他们昧着良知和道德屡屡代言虚假产品!而对于公众的利益根本没有顾及,实则他们的行为按照法律的相关条款已经涉嫌了欺诈,但他们缘何能够在代言揭露之后依然出现在其它的广告代言之中,这就是缘于没有相关法律对其追责的原因造成的。

而诚如此次被揭露的侯耀华代言产品,这这十则违法广告几乎涵盖了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些保健食品、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均已被证实,刊发或播出前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使用专家、患者、消费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且均含有其他违法内容。而记者在采访侯耀华本人,问其是否其中的药品产品,他则以是否明星代言就要吃这种药吗作为质疑记者的提问。或许侯耀华的回答恰恰是印证了当下许多明星在代言产品的这种心态,就是为了钱财不计消费者利益,无视他人身心健康,只为个人得益投身代言,就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追责才造成他们道德缺失的心态!而纵观美国名人代言广告在性质上属于证人广告和明示担保,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这个时候,不禁要问,我国的广告法,是否太落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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