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8 19:10:27 140 人看过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由法、德等国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民法制度,近年来逐渐受到我国理论界与司法部门的重视,并体现于司法审判。其基本含义是:当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各债务人之间的债即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与真正连带债务相对应的,因债务的实际履行导致所有债务人的债务得以消灭,这一点与连带债务相同,但因各个债务发生的基础事实即原因事实各不相同,因而它又是不真正的连带债务。

与连带债务相对比,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如下本质特征:

(一)债务原因各不相同,债务可因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当得利等引起,即债务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关系而产生,而连带债务一般基于共同的原因产生;

(二)各债务系偶然间发生联系,债务人主观上并无关联,若债务相互间必然联系,则债务人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形成共同侵权、共同违约等,各债务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债务而不存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一说;

(三)给付内容相同,但各债务人给付的数额往往不同,而连带债务给付的内容和数额都是相同的,如共同侵权人所负的侵权责任。

(四)债务人各自负独立的清偿义务,这种独立清偿的结果是所有债务人的债务得以消灭,债务人内部之间因无连带关系,不存在份额的分担,而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人内部仍是按份责任。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与共同危险行为包括哪些

共同危险行为也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但对于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定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况下,由于每一人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又不能确知加害人是谁,因此,法律要求各个行为人均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

(一)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换言之,数人的行为具有共同危险性;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侵权人分别独立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共同的危险性,而是分别独立行为的偶然结合。

(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具有不确定性,即共同危险行为实质上只是行为人中的一个或一部分是真正加害人,而不是每个人的行为都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个人都是加害人,但各个行为人对其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共同过失,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所有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三)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由于加害人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因某一加害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而被免除责任。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每个人都实施了独立的侵权行为,不存在免责的问题。

二、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处理

(一)两案合并审理。

(二)先审理一案,将另一案中止。

(三)两案独立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笔者认为:本案的正确处理涉及对一项重要法律现象的理解—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通常是指数个债务人自各个立场对同一债权人负填补同一损害之义务。即每个债务人分别与债权人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为填补债权人的同一利益内容而承担各自的给付义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基于不同的合同所产生的,如本案的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中,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对原告所负的支付赔款的债务与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对原告所负的赔付货损的债务就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二)基于合同和他人的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如甲将物品交给乙保管,但物品被丙偷走。乙的违约责任和丙的侵权责任也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基于合同上的债务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如甲基于合同,乙基于法律的规定抚养某人的义务,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四)数人分别因各自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如乙非法占有甲的物品,丙又非法将其损坏。此时,乙和丙分别对甲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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