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实务中,无论非诉的索赔结算,还是仲裁诉讼中的裁判,工程文件均为辨清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依据国家行政管理规定,工程项目完工后,需依据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工程文件进行归档提交。因而,符合归档要求/已归档的工程文件,自然更易于被双方及裁判方认可。
一、建设工程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修正)》第二条第二款将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定义为:“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其具体内容涵盖:
(1)城市建设勘测、建设规划档案;
(2)城市建筑工程档案:含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城市战备工程;
(3)城市建筑系统科研、设计档案。
二、建设工程档案的载体及归集
工程档案的归集由建设单位负责,其应在主合同中明确档案编写归集的相关的要求;档案中具体文件内容由施工单位编写,之后交由建设单位。如为总承包模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搜集齐全各个分包单位的工程文件后再交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在已组卷成册的工程文件上签字盖章,再向城建档案馆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及卷宗移交申请。
工程档案的外部表现形式有纸质档案、声像档案(如照片、录像)、电子档案(如CAD图纸、与纸质档案一致的扫描件等)。通过卷宗内的卷内备考表能够初步知晓档案涵盖的文件类型、具体数量,以便于查询利用的快速实现。
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1、政府部门行政管理中有明确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具体程序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行政许可中心填写工程档案登记表、领取档案报送责任书。对符合条件、需要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30日,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提交工程档案。
上述程序为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要求,如违反上述规定,行政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发生争议后客观反映证据线索的材料
对符合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材料,经过审查、验收环节保证了材料外观上的整洁、完备、规范;如作为证据使用,也基本能够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外,该工程档案在裁判中有较高的证据力,应作为律师关注和举证的重点。例如:
1、依据档案资料证明分包资格等;
2、是否属于勘察错误,工程档案可以提供判断标准;
3、质量、工期、造价纠纷的解决均需依据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面对存在相反主张的争议双方,法院经常引入鉴定单位来解决专门的技术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过程性文件不全或者无法体现双方真实意思,那么鉴定单位可能会由于没有充分的文件、技术资料作为鉴定基础,最终无法给出鉴定结论,导致案件迟迟不能裁判。所以,齐备的工程档案为纠纷解决、司法鉴定及法院裁判提供了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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