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原告不敢告。原先不敢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原因是怕打击报复,秋后算账,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处于行政机关的某方面管理之下。如果原告起诉某行政机关,即使赢了,该机关要找个理由来治一下原告也是小菜一碟。二是原告不知道告。在我国很多公民,尤其是部份农民不清楚能就哪些事情到法院控告行政机关;在机关很多干部未系统学习行政诉讼的法律知识,不知道哪些事不能提起诉讼,哪些事可以提起诉讼,因而当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法律论文行为侵害时,也不知道在法院解决。三是原告不会告。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当行政机关实施某具体行政行为时总是抓住了当事人(原告)的不是,而原告由于不知道区别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即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严重违法也不会去告行政机关,例如行政批法中,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超过法定罚种,明显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甚至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原告(行政管理相对人)完全可以状告行政机关,并可以胜诉,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权益。
(二)被告极力干扰行政诉讼,甚至威胁利诱。
在行政诉讼中,当行政管理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受理后,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有的自恃权势,无视法规,极力干扰诉讼活动,甚至对原告威胁利诱,打击报复。其主要表现:一是作为被告不履行法律义务。例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理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行政行为依据,但不少的司法行政案例反映出行政机关推诱、拒绝、甚至提供虚假证据,直接影响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亵渎了行政诉讼设定的被告员有举证责任的义务。二是作为被告不出庭。行政诉讼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充分的依据,程序上有无违法,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发出几次传票而被告不出庭的事也时有所闻,致使法院不敢轻易审理,缺席判决难以开展审判工作。
三是被告阻止原告起诉,甚至威胁利诱。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认为当被告不光彩,失面子,有的行政官员官本位封建思想根深蒂固,想方设法阻止原告起诉,千方百计动员原告撤诉;竭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能事;慷国家之慨,对被告施以恩惠诱惑;以达到原告撤诉之目的,还其体面之遗彩。反之则打击报复,揪住原告的不是,遮掩行政行为违法之大不是,对人民法院及被告或被告代理人———律师进行全力攻关,致使被告撤诉。为何行政诉讼案件撤诉比率竟高达41%,原因之一就在于此。
(三)法院偏袒被告,甚至判决不公。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本应在行政诉讼中秉公执法,维护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注意保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的被告的合法权益。然而不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不遵循行政诉讼原则和程序办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严格执法,反而偏袒被告,搞官官相护,相互串通,进而出现判决不公,甚至歪判、错判、乱判,影响了审判机关的崇高形象。其主要表现是:一是动员原告撤诉,以维护行政机关所谓的形象、面子。二是与行政机关“合作”审理原告: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联合行政机关一起审原告,一意纠问原告是怎么违章犯规,竭力回避遮掩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与审判沟通,矛头一致指向被告。三是判决不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然而不少行政案例,本来行政行为的违法事实十分清楚,处罚的法律也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维护行政机关的现象普遍存在。
(四)律师不愿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律师本应以代理诉讼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天职,但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律师不愿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究其原因:一是律师充当被告辩护人怕得罪行政机关。
二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律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调查取证相对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调查取证要困难得多。三是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尽管清楚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慑于行政权力怕有理有据也打不赢官司,因而舍不得出钱请律师,律师也就嫌行政诉讼代理挣钱不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代理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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