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的问题从哪些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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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在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尽可能地不适用“应当知道”的标准进行推定,而更多地适用“知道”的标糊行认定。 2、起算时间要考虑专业因素。许多损害发生的原因,难以为普通患者所能了解,有些药品的毒副作用所造成的损害,要经过数年时间才能清楚,因此,应当考虑除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不易了解损害发生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3、起算时间的确定要考虑伤害的明显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68条的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可以从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的操作: (1)、医疗损害行为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一经实施,当事人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开始起算。 (2)、医疗损害行为侵害生命权的,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医疗损害行为侵害健康权的,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伤害在侵害之时不能发生的,经检查确诊伤害的,从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伤害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的,在确诊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4、合理考虑时效中断的事由。在司法实践中,患者就自己的病情向加害方进行咨询、向有关部门写信要求解决、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等,均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另外,虽然患者知道了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是如果患者因受到侵害而住院治疗,提起诉讼或者主张有困难的,也可以有考虑诉讼时效的中止。 5、将诉讼时效完成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加害一方当事人。加害人是医疗机构,具有专业知识,其对患者伤情发生等情况在举证能力上强于患者,患者一般难以确切得知,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应当将证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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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纠纷根据纠纷案由的不同,有不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和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均为一年。因此,若是以侵权造成患者身体受到损害的案由来进行医疗事故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司法实践中考虑医疗事故中的诉讼时效的问题是:1.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在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尽可能地不适用应当知道的标准进行推定;2.起算时间要考虑专业因素;3.起算时间的确定要考虑伤害的明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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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在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尽可能地不适用“应当知道”的标准进行推定,而更多地适用“知道”的标糊行认定。 2、起算时间要考虑专业因素。许多损害发生的原因,难以为普通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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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在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尽可能地不适用“应当知道”的标准进行推定,而更多地适用“知道”的标糊行认定。 2、起算时间要考虑专业因素。许多损害发生的原因,难以为普通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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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考虑医疗事故中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考虑医疗事故中的诉讼时效的问题是: 1.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在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尽可能地不适用应当知道的标准进行推定; 2.起算时间要考虑专业因素; 3.起算时间的确定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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