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怎么参与征地拆迁
(一)在我国,任何涉及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对土地实施征收,都必须严格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这三项重要的政策指导原则。
为此,在用地单位初步确定了某处农用地作为其未来的建设用地之后,首要任务便是向国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规划部门询问有关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是否得到同意。
此乃必要之步骤,以确保土地利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已知晓该农用地具备建设条件之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门的规范要求,着手编制并完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然后向建设部门递交用地申请。
若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则会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在此过程中,用地单位还需按照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三)用地单位在获得《选址意见书》后,可向同级的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用地单位凭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即可向建设部门、环境保护局等相关机构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同时也需要支付各类审批所需的费用。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上述所有审批文件之后,便可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以及供地方案,并根据不同类型分别经过各级人民政府的审批。
(七)在完成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征用工作,与他们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法定的征地程序办理完所有征地手续之后,国土资源局将向用地单位发放批准用地文件以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而被征地单位则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拆迁征地怎么谈合同
关于征地赔偿合同的签署,应当遵循双方法定权利与义务,以互惠协议为原则。
首先,由城市或县级别的国土资源管理局于拟征用地块所属的农村地区公布有关征地方案的公告,向当地的村委会和村民明确传达征地的具体区域、面积、补偿方案、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措施等相关信息。
在这一阶段中,任何抢先种植的农作物或新建的建筑都将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协同被征用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共同听取村委会及村民对于征地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这些反馈记录在案,以便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和协调解决。
若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存在疑虑,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用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其享有提出听证请求的权利,并依据法律规定组织相应的听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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