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将张某两亩承包地写入李某承包合同,县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纠纷如何处理?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对于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将张某2亩承包地写入李某承包合同,应视为发包方收回张某的2亩承包地,重新发包给李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发包方应将承包地退还给张某。在二轮承包时,因各地情况复杂,遗留大量类似问题。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关政策,如河北省《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规定:“对于外出务工农户在二轮延包中已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又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应当归还承包地。对于户口在本地因外出务工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目前又要求承包土地的农户(与发包方有协议自愿放弃承包权的除外),要区别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如果该农户在一轮土地承包中所承包的土地,在二轮延包时被发包方发包给其他农户(以下简称受让户),而受让户已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土地(一户二份地),应当将外出务工农户原承包的承包地予以返还。”
家庭承包的农户分户时,新增人口是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方式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人平等有份的原则,以农户为承包方,发包集体土地。其主要特点: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集体土地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二是以户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并签订承包合同。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规定,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2008年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3年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关于解决新增人口承包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如果当地有机动地和新增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农户分户时,新增人口承包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考虑解决。如果当地既无机动地也无新增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农户分户时,新增人口承包地问题应在家庭内部协商解决。
农户将家庭承包土地转让后,对方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否反悔要回原承包地?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一是如果转让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则转让成立,应当维护受让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方不得反悔要求返还。二是如果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转让合同无效的,转出方可以要求返还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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