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地役权的转让有哪些,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08:55:44 306 人看过

一、民法典的地役权的转让有哪些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亦即该权利是独立存在的,依当事人之间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用益物权是一种主权利,而不是从属其他物权的权利。因此,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地役权作为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与需役地的关系又极为密切,由此发生了主从权利的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

二、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22: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地役权相关文章
  • 民法典的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有哪些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而进行的地役权设立登记。1、地役权设立登记提交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3)、《房屋所有权证》;(4)、公证后的地役权合同;(5)、其他必要材料。2、办事程序:(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抵押预告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地役权登记证明。3、收费标准:(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2
    2023-04-12
    446人看过
  • 地役权的涵义与特征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相关内容:地役权的表现形式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
    2023-06-15
    346人看过
  • 民法典的地役权对供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地役权对供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是什么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八十三条【地役权对供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
    2023-04-12
    403人看过
  • 民法典国有土地是否享有地役权
    一、民法典国有土地是否享有地役权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是由不动产权利人设立的,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所以国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设立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1、通过合同约定。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有期限限制。双方通过合同约定
    2023-04-13
    392人看过
  • 供役地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对地役权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地役权的内容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5、支撑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
    2023-02-19
    470人看过
  • 民法典的地役权的抵押有什么规定,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的地役权的抵押有什么规定地役权是不能单独抵押的,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
    2023-04-19
    424人看过
  • 民法典土地所有权人如何解除地役权
    一、民法典土地所有权人如何解除地役权地役权解除有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方式,例如地役权人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有偿利用供役地等情形时,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1、通过合同约定。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
    2023-04-13
    441人看过
  •  民法典中关于地役权产权变更的规定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包括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抛弃和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尽管产权变更可能会影响到某些内容,但它并不会影响到地役权。当需役地部分进行转让时,地役权所涉及的权利不会发生改变。而当供役地部分进行转让时,地役权的约束力也不会受到影响。需役地部分转让时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依法享有地役权。这里说的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
    2023-11-05
    223人看过
  • 供役地转让时,涉及的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吗
    地役权如果经过登记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对受让人是有约束力的。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需役地(即地役权人的土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地役权的“役”,即“使用”的意思。例如,甲乙两块承包地相邻,甲为节省时间,使自己通行方便,想借用乙的承包地通行。于是,甲乙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允许甲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的承包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时,乙地称为供役地,甲地称为需役地。通过设定地役权,需役地人使自己的地产充分增值,供役地人电乐得以闲置的不动产资源从租金获得收益,于人于己,双赢互利,各得其所,一方面最大程度地满足了各方之需,另方面充分发挥了地产的社会经济效益。较相邻关系言,地役权才具地尽其利、物尽其用、人得其需的功效。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
    2023-08-18
    495人看过
  • 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受让人享有地役权吗
    需要视情况而定。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享有和存在都及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数个不同部分或者仅仅以一部分而存在。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体现在两个不同方面: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的权利不变;供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约束也不受影响。因此,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需役地部分转让涉及地役权的怎么处理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
    2023-07-24
    188人看过
  • 民法典的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消灭手续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消灭手续有什么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消灭手续】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二、地役权的内容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
    2023-04-19
    265人看过
  • 地役权、地上权、典权
    一、地役权、地上权、典权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例如:你在海边有一块平地,旁边有一高楼,楼的主人给你一定的金钱,让你在你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内不得建房,以满足你观海的需要,你同意并签约。楼的主人对你的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地上权又称借地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上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它因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而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区别开来。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例如:中国移动在你家的地上建了一个信号塔,那么中国移动就对这个信号塔享有地上权。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
    2023-06-08
    396人看过
  • 地役权消灭的法律效果
    一、地役权消灭的法律效果地役权消灭后,供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免除限制,回复原有状态。地役权人占有供役地的,应将其返还供役地人。地役权人原为需役地便利而在供役地上设置的工作物,应由地役权人取回,并由地役权人回复供役地原状。若供役地人有继续使用工作物的必要,愿以时价购买其设置的工作物时,地役权人不得拒绝。《民法典》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二、关于地役权消灭的规定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使地役权消灭。针对地役权而言,当地役权合同出现本条规定的两项法定事由时,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随之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设定后,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地役权合同,但如果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法律赋予了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
    2023-06-08
    416人看过
  • 民法典上规定哪些地役权可以纠纷
    根据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有地役权证书、地役权合同等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地役权合同、房地产登记证明、变更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一)地役权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二)共同性质的变化;(3)服务场所或服务场所的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四)变更地役权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供役地分割转让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和地役权人应当共同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上签字吗遗嘱是不需要继承人签字的,遗嘱由被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等人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
    2023-08-09
    258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地役权
    词条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 更多>

    #地役权
    相关咨询
    • 民法典中地役权合同的由来和特征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20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 地役权特征有哪,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2-01
      地役权特征有: 1.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 2.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 3.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是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 5.是按照合同设立。
    • 民法典地役权合同的作用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20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
    • 民法典哪些土地可以设置地役权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6
      在我国,不动产都可以设置地役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
    • 民法典分什么类型的地役权?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19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我国法律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