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某机械厂因未参加年检,于2009年5月10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仍进行生产经营。9月22日,王某到机械厂工作。10月17日10时许,王某在车间维修机器时,因同事错误操作机器致其左手受伤。该机械厂派人将王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后王某被鉴定为九级劳动功能障碍,无护理依赖。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王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机械厂给予赔偿。经开庭审理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仲裁委最终裁决机械厂按照九级工伤赔偿标准给予王某一次性赔偿。
仲裁庭合议时,就如何适用法律出现如下不同两种意见。
意见一:机械厂未参加年检导致被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属非法用工单位,王某受伤系非法用工伤亡,国务院授权劳动保障部制定了《非法用工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故本案应当适用此办法裁决。
意见二:机械厂未参加年检导致被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属非法用工单位,故王某受伤系非法用工伤亡。按照《非法用工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裁决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同等级别的工伤待遇,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一限制性规定,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此案。
究竟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还是《非法用工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
首先,根据案情寻求适用法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和《非法用工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本案中,机械厂因未参加年检于2009年5月10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仍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故机械厂系法律规定的非法用工单位。机械厂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王某在该厂工作时受伤,故王某的受伤属非法用工伤亡。机械厂虽然不是合法用工主体,但王某在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工作时受伤,有权得到其赔偿。
-
非法用工伤亡案件适用什么样的法律
250人看过
-
非法用工伤亡案件适用什么样的法律
447人看过
-
非法用工伤亡如何赔偿
57人看过
-
非法用工伤亡如何赔偿
65人看过
-
非法用工伤亡如何认定
392人看过
-
非法用工伤亡案分析
271人看过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一般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一名仲裁员成立的,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更多>
-
雇工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9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里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从事雇佣活动”。(二)雇员在履行职务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不能
-
工伤死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31张某作为直接雇用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需要承担责任的,现在法院发回重审了,你们作为被告正好可以把张某追加为被告,与你们一起共同承担责任;另外,实际赔偿数额也不会超过26万元,建议你们四个被告联合起来认真研究,委托律师全权办理。
-
人民法院对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上海在线咨询 2023-01-14出现以下情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
非法用工伤亡应该如何赔偿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02非法用亡如何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的职工或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
-
刑事案件中所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1在引证法律依据时应坚持准确、具体、完整、有序这一原则。所谓准确就是指引用的律文应与事实相一致,所认定的事实恰恰适用该条法律。以刑事案件为例,则所引用的法律必须能够准确定罪定性,即不能用刑法分则中的类罪罪名代替案中具体罪名,如不能将“抢劫罪”定为“侵犯财产罪”;也不能用不同犯罪阶段的犯罪行为代替所指控的罪名,如不能写成“杀人预备罪”或“抢劫未遂罪”等。所谓具体,即所引律文必须与事实有直接关系,不能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