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14:22:19 22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车用气瓶的制造单位取得相应制造许可;安装单位取得车用气瓶的安装许可;安装过程经过监督检验,检验结论合格;无其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车用气瓶安装在粤B牌照车辆上。

二、办理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

(验原件,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验原件,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验原件,未超过第一个检验周期的车用气瓶不需要提交此项材料)

(复印件1份存档,验原件)

核验原件(本市核发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可无需提交核验),并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特种设备业务网(网址:https://app01.szmqs.gov.cn/tzsb/),进行网上申报,打印使用登记申请表格,带齐相应资料到设备或机动车行驶证(暂住证)住址所在区的辖区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使用登记;

(2)受理:资料齐全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对资料进行审查,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意见。

(4)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特种设备业务网(网址:https://app01.szmqs.gov.cn/tzsb/),进行网上申报,打印使用登记申请表格,带齐相应资料到设备或机动车行驶证(暂住证)住址所在区的辖区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使用登记;

(2)受理:资料齐全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对资料进行审查,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意见。

(4)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驻福田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3-2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05年)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特区法规)(2014年)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七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使用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

转让、移装、报废特种设备或者允许工作参数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特种设备需要停用半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事先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停用登记。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检验合格并办理再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异地移入的特种设备办理变更登记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和迁出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年)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等资料,安装气瓶使用登记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见附件D)。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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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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