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殊之处表现在哪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20:30:56 99 人看过

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殊之处表现在哪里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优势有:

1、责任形态的二元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存在两种承担不同责任的合伙人,执业合伙人对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在这一点上,十分类似于有限责任合伙,有所区别的是,后者的二元责任是在合伙协议和注册登记文件中,事先确定不变的;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两种责任的承担,可能会随着每项业务中执业合伙人的变换,引起责任性质的换位。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都有受有限责任保护的机会,而对某些合伙之债,如维护合伙日常运作形成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均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二元责任不是并列的二元责任,而是以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为基础,在执业合伙人有过错的特定领域,免除无过错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除了特定合伙债务无过错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保护之外,所有的其他合伙债务,全体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而,就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其二元责任是合伙之间的二种并列的责任形态。责任形态二元性也使这种合伙组织形式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区别开来,因为后二者的责任均是一元化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均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合伙人承担责任性质的事前不确定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哪一个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哪一个合伙人应当承担有限责任,并未在合伙企业的协议和注册登记文件中事先明确,只有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合伙人追究个人责任时,才有可能被确定。这种合伙企业形态中,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不确定性还表现在合伙人承担责任形态的位置具有互换性、交替性。例如,某合伙制会计事务所有A和B两位合伙人分别执行甲、乙两项业务,那么,A和B对事务所债务的承担就会有以下几种情形:

(1)假设A在执行甲业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债务,对此A承担无限责任,乙则承担有限责任;如果B在执行乙业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债务,对此B承担无限责任,A则承担有限责任;

(2)假设A、B在执业活动中均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情形产生的债务,应由A、B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甲、乙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之外,日常运行所花费的费用及形成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的二元责任形式,在合伙人之间交替、互换,游弋不定,具有相对性。合伙人承担责任性质的不确定性,在美国的立法中还表现为,有限责任保护的时限性和可能被剥夺。美国大多数州对LLP规定了一年的期限并须每年续展。其他州则要求提交定期报表,通常是年度报表。如果LLP不遵守这一规定则会导致自愿撤回或取消注册。另外,一个注册的LLP有缺陷,或者未能遵守LLP法的其他法定要求,例如,没有购买法律所要求的保险或设立分离的财产作为担保,法官就会揭开其有限责任的帷幕,判令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虽然有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形式,但是,合伙人承担责任具有的不确定性,这一点与有限合伙企业中二元责任的事前确定性形成显著的区别。

3、有限合伙人同样拥有合伙事务管理权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与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一样拥有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权。这一点形成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显著区别。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中,只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才享有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权,禁止有限责任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如果有限合伙人违背该禁止性规定,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就会丧失法律所提供的有限责任保护,将被要求与无限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之所以特殊就在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既享有法律所给予的有限责任保护,同时也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在业务执行活动中能够主动地进行自我风险控制。这实际上较之于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是一种双重保护。这种制度设计优势在于它既能为合伙人提供有限责任保护,又能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施展专业才华提供充分的空间。这正好与专业事务所既想控制巨大的经营风险,又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作用的实际需求相吻合。难怪,有限责任合伙这种组织一出现,在短短几年中就风靡美国全境,不到10年的时间里,美国所有的州均制定了有限责任合伙法。

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兼资合性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同时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对“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尽职尽责。同时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因高风险所导致的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由此看来,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面的问题,是看合伙企业是哪种组织形式来分的,组织形式不同,其合伙企业所承担的债务责任也不相同,因此,在实际中,与其他企业做合伙企业时,一定要考虑好合伙方式,以免日后承担不必要的经济问题。

三、普通合伙企业交什么税

(1)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4%);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或5%或1%,视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城市或县城建制镇或农村地区);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1%);

(4)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所得额级距,适用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5)印花税{分别按建立的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总账确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5/10000;其他账簿:账簿本数*5元/本];签定的购销合同(合同标的金额*3/10000)申报缴纳},

(6)车船使用税(按载客量或载重量定额缴纳,每年纳税一次)

(7)房产税[自用房产,房产原值*(1-30%)*1.2%,每年计算应纳税额一次,可以分期缴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22: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普通合伙企业相关文章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不承担责任,那么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023-04-21
    413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什么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所以,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
    2023-04-21
    179人看过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劣势有哪些
    1、加大了合伙交易相对人的风险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赋予无过错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割断了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使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合伙共同经营管理的财产相分离,实际上缩小了向合伙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财产的范畴。这就将部分本来应由合伙人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正因为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6条才要求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向交易相对人警示风险。违反者,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另外,在与合伙交易时,它使交易相对人关于交易风险的评估由统一的标准变为多个指标。在普通合伙的情况下,由于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对人只须关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及信誉,即可;而在特殊普通合伙的情形下,相对人既要区分哪些人是无限责任合伙人,哪些人是有限责任合伙人,又要考察合伙是否提供了足额的替代责任资源,以及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状况。这无疑会加大交易相对人的成本。为了防止特殊普通合
    2023-04-16
    109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不同?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体现在合伙人的承担责任方面。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十
    2023-04-19
    207人看过
  • 设立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基本特征:首先,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合伙组织形式具有普通合伙的特点,又特殊于普通合伙。其实质仍然是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在本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于本法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其次,特殊的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特殊。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每个合伙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又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对于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其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特殊的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特殊。有限责任合伙的创设是为了对采用合伙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予以合理限制而作出的制度创新,但如今它已扩展到专业服务机构之外的一
    2023-03-05
    220人看过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1、承担无限责任2、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承担有限承担责任。●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依法核准注册的经济实体。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其他债务,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无限责任,是指对某种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对债务人偿付债务承担的一种连带性义务,连带责任人有义务督促债务人偿付债务,当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时,他有义务代其偿付。2、无限连带责任,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
    2023-04-16
    140人看过
换一批
#合伙企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 更多>

    #普通合伙企业
    相关咨询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28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点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0-15
      普通合作企业和有限合作企业可能很少见到另一种合作企业类型,被称为特殊普通合作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合作企业法》第57、58、59条的规定,其主要特征如下:1、特殊普通合作企业中的合作伙伴或几名合作伙伴在执行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作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作伙伴以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责任。合作伙伴在执行活动中不是故意或重大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特点?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25
      大家经常会看到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是有限合伙企业,可能比较少见到另一种合伙企业类型,叫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它是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7、58、59条的规定,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种: 1、特殊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财产份额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特点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3
      1、特殊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
    • 什么是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普通普通合伙和特殊特殊的普通合伙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4
      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