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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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两种合伙制度的投资组成形式有所差异。普通合伙制度允许两个及以上的投资者共同参与,他们应该通过现金、有形资产、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以及劳动力等方式投入合伙资本。 特殊合伙制度则要求参与者人数在两个人以上且不超过五十人以内,其中必须有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同时禁止有限合伙人以个人劳动进行投资。 其次,它们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方式也存在显著区别。在普通合伙制度下,所有合伙人对于执行合伙事务都拥有平等的权利。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可以委派一位或多位合伙人作为企业的代表,负责执行合伙事务,而其他合伙人将不再参与此类事务的处理。相比之下,特殊合伙制度中,那些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特殊合伙人仅需承担有限责任,并且他们对日常合伙事务的管理权限也非常有限。 所有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加入的合伙人同样需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后,在职业活动方面,普通合伙制度规定,如果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产生债务,那么他们应当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仅需以他们在企业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为限度来承担相应的债务。至于特殊合伙制度,它规定,如果合伙人并非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发合伙企业的债务或是其他类型的债务,那么这一类债务将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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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的优势。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这种双重责任形式使得有限合伙既区别于普通合伙又区别于公司。
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不承担责任,那么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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