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8:30:12 428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有权登记,是指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登记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也是依法确认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产权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名称、地址、负责人:

(二)占用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三)资产总额、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其他。

第七条产权登记分为:初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八条初始产权登记,被登记单位要在资金核实后半年内或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产权证》手续。

申领《产权证》时,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占用)登记表》,并提交有关的文件、凭证、报表等材料。

第九条产权登记后,被登记单位发生以下变动情形之一的,要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资本比例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分立、合并、改变经营形式等。

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占用)登记表(变动登记)》,提交批准文件和原《产权证》及有关材料等。

第十条产权登记后,被登记单位发生被撤销、解散、合并或被依法转让后终止活动等情形之一的,要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占用)登记表(注销登记)》,提交批准注销的文件、终止财务决算报告、资产清查报告书等有关材料,并交回《产权证》。

第十一条申办产权登记的基本程序是:

(一)申请。被登记单位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产权登记的书面报告,并领取《登记表》;

(二)填表。被登记单位填写《登记表》并报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

(三)审核。被登记单位将《登记表》及有关文件、材料先报送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再报送登记机关审定;

(四)审定。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登记单位的《登记表》及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定;

(五)发证。登记机关对审定合格的单位,予以核发《产权证》,并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办理产权变动手续,依据审定的注销情况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对被登记单位按年度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其时间一般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检查的内容是:

(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资产所有者权益变化情况;

(三)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四)其他情况。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被登记单位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检查表》,并提交年度财务决算报表、集体资产增减变动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被登记单位进行年检后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和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被登记单位对《产权证》要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证》遗失或毁坏,必须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要对被登记单位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和不参与年度检查的,有权责令其改正;仍坚持不改的,登记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或提请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产权登记、维护集体资产完整和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职责。登记机关对产权登记后平调、挪用、侵占集体资产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于侵犯集体资产的重大事件,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产权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产权证》是被登记单位进行改制、资产评估立项、资产转让、办理工商登记、处理产权纠纷、抵押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证》的单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产权证》由农业部监制。其证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按全国规定的统一标准组织印刷,证芯由农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刷。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应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集体资产所有权状况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7: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定代表人相关文章
  • 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二、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三、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一、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
    2023-04-17
    399人看过
  • 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集体决策权是什么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集体决策权包括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3-06-11
    205人看过
  • 关于自行车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自行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保障国家、集体财物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自行车管理工作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第二条所有公用的和私人使用的自行车,都由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发给牌照和行车执照。这项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出通告公布,指定时间、地点办理。新购的自行车,车主须在使用前二十日内,凭发票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领照手续。自行车牌照丢失的,车主应当凭行车执照到原登记发照机关申请补发;行车执照丢失的,车主应当持发票或者本单位证明,到原登记发照机关申请补发。领取或者更换自行车牌照、执照,办理过户手续和更换车架的证明,应当交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公安局统一规定。公安部门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厂矿、学校、机关、街道、社队等单位,对自行车牌照、执照进行认真检查,对逾期不办理检验、换领新照手续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扣车(付保管费)、罚款。需要扣车、罚款的,由县以上
    2023-04-23
    70人看过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怎样的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怎样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是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1]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是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办法》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并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
    2023-06-03
    495人看过
  • 集体所有权土地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吗?
    集体所有权土地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3)通过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建立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
    2023-06-24
    156人看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登记管理规定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登记管理规定是需要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的部门来办理登记的手续。属于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有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和其行使民事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让一些基层群众性组织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能,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完善特别法人是国家法律体系更进一步的表现,也让真正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切实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一、机关法人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
    2023-06-20
    387人看过
  • 【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
    2023-04-24
    93人看过
  •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有
    1.集体所有权原则:其归集体所有;2.公平公正原则:其应不侵犯合法权益;3.政策导向原则: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导向和农村发展规划;4.公序良俗原则:其应遵循社会公序良俗,尊重习惯、风俗、文化传统;5.可持续发展原则:其应考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可持续发展;6.合同自愿原则:其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024-05-18
    277人看过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嘉政发〔2009〕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十九日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管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大中型水利、水电
    2022-04-22
    69人看过
  • 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如下:1、由农村集体组织承担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者管理;2、由全体村民共同签订章程,规定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以及处理办法;3、依据章程每年召开代表大会,对集体资产的现状以及后续处理作出汇报。一、私吞集体资产的处罚如下: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集体资产丢失的量刑标准如下: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综上所述,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是由农村集体组织承担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者管理,由全体村民共同签订章程,规定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以及处理办法,如果管理者不慎将集体资产丢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2023-06-16
    55人看过
  •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农民有关系吗?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凭证管地用地。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关心并清楚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情况,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此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作为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在参与推举指界人、维护农民集体权益等方面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主动参与,配合工作,共同把这项工作做扎实,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最新资讯(《民法典》于.1.1生效)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2023-06-22
    293人看过
  • 农村住房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一、农村住房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范围内进行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农村居民房屋是指农村居民所有的修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农村居民房屋可为本人或第三人设定抵押。第四条农村居民房屋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五条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参照城市房屋抵押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抵押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六条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以依法取得的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七条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机构为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由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八条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核发统一印制的农村居
    2022-11-29
    499人看过
  • 怎么进行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2022-04-25
    352人看过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
    1、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分配,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个人分配。2、并特别强调,征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予以规范,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款归农民个人所有;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安置补助费归失地农民所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3、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4、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制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办法,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标准、使用范围、核算办法、审批程序作了相应规
    2023-03-11
    408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企业的厂长、经理等)。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是由法律赋予的,其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更多>

    #法定代表人
    相关咨询
    • 农村集体资产, 属于集体财产所有权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4
      农村集体资产的规模十分庞大。据农业部调查,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账面总额高达2.4万亿元。这笔资产中既包括土地、森林、水面等资源性资产,也包括以村集体名义建设的物业、厂房等非资源性资产,还有以集体名义投资入股的各种经营性组织等。如此庞大的一笔资产,究竟归谁所有?如字面所示,“集体所有”。但一个界定模糊的“集体”如何行使其所有权呢?于是这里出现了一种现实的尴尬:在全国多数地方,除农地、宅
    •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对于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权规定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6
      现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一个依法依规相互配合的过程,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那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意事项是什么呢。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意事项: 一是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是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集体土地的宗地划分需要符合《土地登记办法》关于宗地的定义; 三是弄清楚集体土地宗地范围内是否有国有土地; 四是本集体土地宗地范围内是否有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 哪些情况下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二)经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暂缓办理的。
    • 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2-13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
    • 农村集体户口登记发证登记错误怎么办?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4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