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债务的范围
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既可能有财产权利,或称积极财产;也可能有财产义务,或称消极财产。遗产即为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遗产债务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即遗产中属于财产义务或消极财产的那一部分。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和生产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均可形成遗产债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遗产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规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
2.被继承人因未履行合同所负的债务。如买卖合同中未支付货款,借贷合同中未偿还本息等。
3.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受害方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如杀人犯被处决后,还应用他的财产清偿受害人的亲属所要求的民事损害赔偿。
4.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不当得利而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生前因是无因管理的的受益人,而对管理人所承担的补偿其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应当有被继承人负担的债务。诸如,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的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二、遗产债务的认定
认定遗产债务时,应注意划清以下界限:
1.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相区别。家庭共同债务是指所有家庭成员作为债务人应担负的债务,其主要包括:(1)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需要所欠下的债务;(2)为添置家庭共有财产所担负的债务;(3)因家庭的经营活动所负担的债务;(4)夫妻为共同经营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同财产偿还,家庭共有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家庭共同债务的,由家庭成员分别承担清偿责任,其中应有被继承人分担的债务份额,才可以作为遗产债务。
2.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其他成员的个人债务相区别。遗产债务应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并且主要是用于满足被继承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或者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但是,并非所有已被继承人名义所借的债务,都属于遗产债务的范围。是否属于遗产债务,应当以债务的性质和用途等来确定。现实生活中,长辈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晚辈生活、生产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应由晚辈自己清偿。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被继承人迫于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的,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3.应当将遗产债务与继承费用和殡葬费用相区别。继承费用是指为执行遗嘱或管理、分割遗产等所支出的开销。一般来讲,继承费用虽然不属于遗产债务,但亦应在偿还债务后从遗产中扣除,即遗产的实际价值应是清偿债务、扣除继承费用后所剩余的价值。继承费用的扣除如果在清偿债务之先,就有可能侵犯债权人的利益;但遗产在清偿债务后,不足以扣除继承费用,应当由继承人承担此项费用。有时因继承人的过失而支付的费用,不应作为继承费用,而应由该继承人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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