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履行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0:43:01 453 人看过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履行是什么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由法、德等国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民法制度,近年来逐渐受到我国理论界与司法部门的重视,并体现于司法审判。其基本含义是:当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各债务人之间的债即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与真正连带债务相对应的,因债务的实际履行导致所有债务人的债务得以消灭,这一点与连带债务相同,但因各个债务发生的基础事实即原因事实各不相同,因而它又是不真正的连带债务。

与连带债务相对比,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如下本质特征:

(1)债务原因各不相同,债务可因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当得利等引起,即债务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关系而产生,而连带债务一般基于共同的原因产生,

(2)各债务系偶然间发生联系,债务人主观上并无关联,若债务相互间必然联系,则债务人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形成共同侵权、共同违约等,各债务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债务而不存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一说;

(3)给付内容相同,但各债务人给付的数额往往不同,而连带债务给付的内容和数额都是相同的,如共同侵权人所负的侵权责任。

(4)债务人各自负独立的清偿义务,这种独立清偿的结果是所有债务人的债务得以消灭,债务人内部之间因无连带关系,不存在份额的分担,而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人内部仍是按份责任。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形态

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数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负填补债权人同一损失的全部义务时成立,就其发生和法规的竞合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

1、多个违约行为竟合型

如甲委托乙运输公司承运一批货物,并就该批货物向丙保险公司投保。在运输过程中,因乙之过失造成货物灭失,则丙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负合同上损害赔偿责任,乙运输公司也因自己过失致货物灭失向托运人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填补托运人此项损失。这样,乙运输公司、丙保险公司对甲负不真正连带债务。

2、多个侵权行为竞合型

如甲非法使用乙的财产,在使用过程中丙又将该财产毁损。此时甲、丙分别同时对乙的财产负有全部返还义务,因而构成因不同侵权行为竞合所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需要说明的是。两个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的不同侵权行为所构成的并不一定全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如共同危险行为和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如行为人共同掷物,受害人被其中一个投掷物砸死),此时适用推定过错原则,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如同时使用漏电的淋浴器和质量不合格的漏电保护器造成的触电事故),此时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3、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型

比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的财产被第三人损坏,则第三人因侵权行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也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此时,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对财产所有人负不真正连带债务。又如,在保管合同中,如果保管物被第三人毁坏,则保管人对被保管人负合同责任,第三人因毁坏行为同时负侵权责任,二者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4、其他债务之间或其他债务与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竞合型

除合同、侵权外的其他债务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一旦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相互竞合,或者与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相互竞合,同样也可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如:某甲购物时,因商店营业员的疏忽多得到了某一商品,后该商品又被某乙毁坏,某甲和某乙即属于因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竞合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有什么解决途径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丧失对其中一个债务人请求权的条件是其利益得到全部填补,如果将其中一案中止,债权人在另案中胜诉与否的结果不一定能成为该案审理的依据,如果债权人在另案中败诉,该案可以恢复审理,如胜诉,该案不能恢复审理,胜诉裁判有可能无法执行,因此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止情形,在实践中不能先审理一案,将另一案中止,而应分别审理作出处理。

在诉讼程序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请求权的行使可分为债权人的请求权的行使及各个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求偿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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