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众筹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03:28 83 人看过

1、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模糊

国内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集资以各种形式频繁发生,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众筹容易越过雷区,成为非法集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非法集资和众筹融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众筹的一些特点,如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返还等吸收非特定对象资金,符合《关于非法集资罪的解释》第一条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在股权众筹中,相当一部分人将股权转让给“社会不明对象”进行私募

在形式上,也超出了《解释》第六条的限制。因此,对股权众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控制不好,很容易与非法集资混为一谈

一般来说,融资人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行为属于私人契约,政府不应干预这种属于私人自治范畴的事务。但是,众筹涉及到向非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融资人利用他人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这使得公众小额集资与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由此引出金融监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目前我国对众筹的法律监管几乎是空白,主要依靠融资人的意识和众筹平台的程序监管。配套法律环境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监管法律的缺失国务院正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统一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部委参与的《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出台实施。银监会负责P2P行业监管,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第三方支付监管,监管体制目前不匹配,不是没有法律对众筹进行规制,而是现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对股权众筹存在制度性障碍,直接阻碍了我国股权众筹的正常发展

(1)众筹还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募集资金、出售股权、跨市场融资,涉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此外,众筹本身也涉及创意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显然,没有一个监管部门能够对众筹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2)监管体制的不匹配在中国可能是正常的。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创新是转型的必要条件,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是重中之重,资本应发挥相应作用。可以考虑以区域试点为导向,大胆试点推进股权众筹,积极探索以众筹机构监管为试点,使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责任(1)众筹监管需要在金融创新和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如果对众筹进行严格监管,必然会导致融资成本上升,并带来政策和法律风险。最可怕的后果是,它扼杀了极为强大的中国式金融创新,而这种创新并不容易开始萌芽。但是,如果监管放松,投资者将面临风险,甚至会引发中国式的金融危机。(2)复杂的社会性对众筹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目前,众筹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其许多模式、特点和发展方向尚不明确。如何规范众筹已经成为许多主要众筹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众筹在中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量的社会事实与英国和美国的事实大不相同。我国的经济环境、金融条件和社会土壤已成为决定众筹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

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的融资形式和风险点不同于传统的融资方式。目前,国内投资者大多对自身风险认识不足,甚至对融资项目的质量缺乏判断,容易在约定报告或创意项目的诱惑下做出错误的选择。但是,由于众筹在短时间内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在适当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结合中国国情,防止欺诈等负面现象的发生,但在众筹活动中,对投资者自由选择的更多干预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由于集资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可能出现集资者利用众筹活动欺骗投资者的现象,而有时甚至众筹平台也会帮助或隐瞒集资者的欺诈行为

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主要用于特定的金融机构和法院。特定金融机构提供的不良记录只在特定领域有效,没有威慑力。但法院发布的“失信黑名单”需要行为人进入司法程序才能生效,实际效果还有待探索。对于日益流行的互联网金融和众筹金融活动,个人信用信息无疑对促进良性交易活动起着重要作用。随着众筹模式越来越成熟,真正进入人人众筹的新时代,其信用风险将越来越明显,对投资者极为不利。因此,建立网络金融和众筹金融活动的法律救济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众筹平台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有窃取创意的风险。众筹项目大多是创意项目。项目产品有的已经出版,有的只是半成品。经过长时间的展示,由于众筹网站的开放性和对象的非特定性,众筹网站上展示的项目在融资过程中极有可能被他人窃取。在这种缺乏创新的现实环境下,偶尔的创新很容易成为企业的目标。因此,每个众筹网站都会建议项目发起人在网站上展示项目时,尽量避免透露关键信息。不过,这也不排除有抄袭项目创意的可能,因为众筹项目抄袭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投资者的利益就丧失了。一些众筹项目是基于剽窃别人的想法。剽窃者以剽窃他人观点发起众筹后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项目发起人可能承担停止侵权等赔偿责任,而投资者的贡献将失去回报的可能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1: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众筹相关文章
  • 我国企业债券筹资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债券筹资存在的问题有:1.财务风险较高,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到期日,需要定期还本付息,财务上始终有压力;2.限制条件多,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较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的限制条件多且严格。一、公司的债务压力大,要求你还债,怎么办?债务超过公司财产的,公司应当申请破产清算,清算后报人民法院确认,并申请注销公司。任何一个企业或多或少都有一定数额的债务,债务的存在对企业的财务活动有着深刻而重大的影响。加强企业债务管理,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债务资本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控制债务规模,减少利息支出。公司债务的形成有两个原因:一是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租赁等筹资方式形成的债务资金;二是信用关系形成的应付账款,以及简单的财务处理形成的应付费用。二、认定变造股票债券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变造企业债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2023-03-23
    205人看过
  • 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现状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保理业务量仅占中国出口贸易结算的万分之几。2001年,中国保理业务量为12.38亿欧元,占世界总额的0.1719%;英国保理业务量为1398亿欧元,占世界总额的19.41%。目前,我国保理业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信用交易在我国尚未广泛开展,出口企业忽视保理业务的应用。长期以来,由于汇款、信用证等传统结算方式的局限性,我国出口企业无法适应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保理业务,这首先从交易理念上阻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出口贸易中仍存在大量纺织、服装、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这些商品主观检测力强,容易引起合同纠纷。在保理业务中,当买卖双方发生产品纠纷或买方对产品质量吹毛求疵时,保理商通常不承担支付责任,这使得一些企业认为保理业务对卖方的利益保护不够,影响我国保理业务的交易量2.目前,我国仍缺乏实力雄厚、具有国际经验的保理机构。由于业务规模小、人员素质低,国内多数银行仍对以往的
    2023-05-07
    392人看过
  • 我国发展股权众筹的必要性
    中小型企业的成长和壮大是一国国家财富积累、生产力水平提升、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来源,尤其是在国内就业市场低迷的情况下,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可以加速经济复苏和促进就业。美国在中小型企业发展方面有着成功的经验,美国经济一度在资本市场与中小型企业的高效对接中获得了巨大成功,但最近十几年,宏观经济形势和其资本市场制度的变化越来越不利于该国小型公司的发展壮大。特别是金融危机后美国的银行和个人信贷紧缩,中小型公司的间接融资渠道收窄;而在资本市场上,中小型公司的融资规模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都在下降,与它们成长所需要的资本渐行渐远。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不畅并存,解决这一难题需要进行大量的金融创新。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促使普惠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开启了理财的平民化进程。2014年,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
    2023-04-29
    200人看过
  • 众筹融资中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与非法集资界限模糊国内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集资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众筹在形式上很容易越过雷区而变成非法集资。主要从以下方面区分非法融资与众筹融资。从法的形式要件上看,,众筹的某些特征,如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都符合关于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在股权众筹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股权进行私募。因此,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股权众筹若一旦控制不好,便极易与非法集资混淆。二、缺乏配套法律环境一般来说,发生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行为属于私人契约,政府不宜介入这种本属于私人自治范畴的事务。但由于众筹涉及到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并且其中融资者系使用他人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这就使得公众小额集资与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关联,进而产生了金融监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然而当前我国众筹的法律监管近乎
    2023-05-02
    301人看过
  • 我国监护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1、对被监护人的范围规定不完全。监护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保护与被监护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的权益,规定完全的被监护人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2、监护种类不完善。《民法典》规定,我国的监护种类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形式上似乎完整,但具体内容过于简单,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3、欠缺监护人报酬和清算制度等财产监护规则。我国现行监护制度除了《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的赔偿责任,以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之外,没有规定监护的其他财产性内容。4、欠缺对身心障碍人的照管制度。各国法的监护制度通常与辅佐、保佐、照管等制度相伴存在,从而对尚未达到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身心障碍人进行法律保护。我国没有类似制度,对身心障碍人的权益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必要的保护。在我们的日常生
    2023-04-11
    420人看过
  • 我国食品安全存在哪些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在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令人忧虑的问题。肯德基的“苏丹红”,豆腐中的“吊白块”,水饺中的”霉青菜“,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的“瘦肉精”,染色馒头,爆炸西瓜,回炉面包,毒生姜,牛奶中的三聚氰胺,可以将鸡肉、猪肉轻易加工成为口感以假乱真的“牛肉膏”,以及近来台湾的“塑化剂“事件等等,数不胜数。这些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像目前全球爆发的金融危机一样,席卷整个大地,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更牵动着大家的心。食品安全事件使老百姓忧心忡忡,以至有的人产生了“吃动物食品怕含激素,吃植物食品怕有毒素,吃饮料食品怕掺色素”的恐惧心理,但却也从侧面反映了当今的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一)企业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现象不容忽视。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影响恶劣,另一方面,现有食品行业
    2023-03-02
    185人看过
换一批
#互联网金融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众筹
    词条

    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 更多>

    #众筹
    相关咨询
    • 我国企业债券筹资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14
      1.财务风险较高。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到期日,需要定期还本付息,财务上始终有压力。在公司不景气时,还本付息将成为公司严重的财务负担,有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2.限制条件多。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较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的限制条件多且严格,从而限制了公司对债券融资的使用,甚至会影响公司以后的筹资能力。
    • 我国企业债券筹资存在的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2-27
      我国企业债券筹资存在的问题有: 1.财务风险较高,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到期日,需要定期还本付息,财务上始终有压力; 2.限制条件多,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较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的限制条件多且严格。
    • 我国新民法总则存在哪些问题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13
      我国新民法总则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是存在较多的制度缺失。 二是存在一些法律体系化方面的欠缺。 例如,《民法总则》在第3条的位置特别强调了私权神圣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却与本法第196条中确立的非登记动产的返还求权适用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则存在内在冲突。
    • 我国劳动法中存在哪些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1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
    • 我国存在哪些土地问题?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26
      土地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可是人类的土地利用活动却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污染和破坏,土地不合理利用产生的问题威胁到人类自身的发展。据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末我国人口总数达13.07亿,平均人口密度达到每平方公里136人,超过世界平均人口密度的3倍。然而,根据《2005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我国的耕地数量只有18.31亿亩,人均只有1.4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