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管辖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所需材料:
投诉人需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并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处理程序:
劳动监察机构通过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形式发现违法行为→按照属权限范围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予以处罚;违法事实不存在或情节轻微且已改正,不予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办理时限
对已立案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或者交由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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