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8:57:16 427 人看过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企业压力很大,同时有很多地方没有去参透.到底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呢.2008年最新劳动法的风险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基础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就业年龄

用人单位除《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还包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的范围,另外,《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2、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要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a、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b、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的处理(条例第五、六条)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条例》第9、10、11、12条,法律责任:第82条第二项

6、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签订前:(第8条),《员工招聘表》设计上可最后立承诺声明真实内容;

第9条

•以招用为前提,扣证、要求担保、收取货币、物品、每月扣押一定比例,均不被允许。

•担保主要指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形式。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高挡服装费、风险金、保证金等。其他证件指学历证书、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按目前规定,订劳动合同后,根据本单位或特殊岗位实际管理需要,本人自愿建立责任金或入股可以允许,并不能以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解除劳动合同应予返还。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学生证等身份证件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非他人);扣押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等证件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非他人)。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理办法是:

1、未造成损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造成损害的或扣押物品损坏和遗失,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时:一式二份,条款具体明确签字盖章。

签订后,各执一份(第16条)(未载明法定条款、未交给劳动者,法律责任81条)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法定条款(第17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约定条款

a、试用期

(1)试用期存在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

(2)试用期限(第19条)及法律责任(第83条)

例:某公司与张某签订2年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工资1600元,转正工资2000元。对超法定期4个月,己经履行后,公司除每月支付1600元外,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赔偿金4*2000元。

(3)试用期的起始(第19条第四款)

(4)试用期内工资(第20条)(条例第十五条)

(5)试用期间的合同解除(条件:39条、40条第一、二项、27条第二款,程序:21条)

(6)见习期、学徒期、实习期、见习期的关系

见习期指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后为期一年考核制度,期间不能调动工作,期满考核合格转正定级,不合格可延期或低定一级使用。学徒期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的上岗制度。实习期是学校与用人单位签的实习协议。见习期、学徒期两者与试用期可同时并用,各执行自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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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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