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单方面强行变更行政合同,有哪些救济途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4:45:39 461 人看过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部门越来越多地采用签订行政协议方式,实现政府职能转型与管理手段的转变。但如果遇到行政机关强行变更合同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行政机关单方面强行变更行政合同,并不一定就是行政机关违法,所以作为行政相对人要事前弄清楚双方的权利。

行政机关的权利

(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基于确保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不仅对合同履行的结果进行受领,而且有权对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监督、指挥。

(2)单方面变更权。由于国家和公共利益或政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这一变化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

(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在行政合同中,解除合同是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种特权,相对人不享有这一权利。但相对人在行政机关解除合同时有权得到补偿。

(4)制裁权。对相对人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以及毁约等行为,行政机关具有制裁的权力。

相对人的权利

(1)获得报酬权。相对人的报酬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法律敎育网

(2)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对人因行政机关过错而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并予以赔偿。

(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相对人在合同以外自动地提供额外的给付时,如果这种给付是履行合同所绝对必要的或对行政机关非常有益的,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偿还这些费用。

(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这方面类似于民事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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