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级残疾军人退役回到地方,并且经过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省市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领取抚恤金。而抚恤金由省市的民政部颁布的标准的金额,比如对于在沿海发达省市(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和广东)对于无业、农村的残疾军人,除了民政部标准的抚恤金以外,还会发放与当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的生活补贴;如果在上海的所有残疾军人有上海高于民政部标准30%的自己抚恤金标准。
军人评残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级;
26.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期;
40.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级;
41.尘肺、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级;
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期,需定期化疗;
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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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残疾军人。能报销多少?台湾在线咨询 2021-10-28为了有效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制定本办法。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结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贴。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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