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2 15:15:47 437 人看过

1.证据材料的名称应当明确、具体,内容过长的要使用明确、无歧义缩写;2.证据的种类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证据材料的排序和编号应当依照事实的发展的自然顺序及事实、程序、法律依据的顺序进行,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材料应连续编号;

4.所有证据材料均应当编入目录,证据材料应当提交两份复印件,每份均须填写目录,同时提交人在开庭质证时应当携带原件以便于核对,证据材料中的书证应当提交A4纸型的复印件。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是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三是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

人事争议纠纷的诉讼

对于人事争议纠纷诉讼,司法解释设立成了完全与劳动争议仲裁一样的程序模式。这里所说的“一样的模式”是指在适用程序法上的相同:(1)前置:即必须先经过仲裁,人民法院方予以受理;(2)受案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及相关规范、司法解释规定下、限制下的各类争议,否则即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何种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审理机构:审理人事争议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庭承办。

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主文应如何表述?

(1)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一般应在判决“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确认,并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

(2)仲裁结果为给付金钱,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不应给付金钱,判决主文表述为“无需支付”;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则将给付金钱内容写入判决主文,不应写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但具体数额应调整,则在一审判决主文中写明经调整后需给付金钱的数额。

(3)仲裁结果未支持当事人某项请求,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支持该项请求,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一审法院认为不应支持该项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该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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