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2:55 413 人看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关,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认真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联合把关,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律法规或选址布局不合理又难以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项目,在立项前予以淘汰。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省环保局和市政府有关建设项目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严禁越权审批、降低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真正从源头上加强环保管理工作。

(一)新建化工和建材项目必须进入通过区域环评、环保基础设施完善且废水有排放去向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对现有化工、建材企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通过区域环评、环保基础设施完善且废水有排放去向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确需就地建设的项目(不包括废水无排放去向或无处理设施需委托处理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的原则。

(二)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或登记备案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批复可研报告、核准或者登记备案,国土资源、规划、安监等部门也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新建的化工、造纸、建材、印染、酿造、农药、电镀、冶金、焦炭、电力、电石、铁合金、垃圾焚烧等13类项目应当首先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然后凭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企业登记。

(三)凡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自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四)建立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应采取召开听证会或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相关群众的意见,在未取得群众广泛同意的情况下,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加强产业布局和生态布局控制,切实改善中心城区环境质量

(一)严格控制在高新区石桥街道办事处和卫固镇,张店区湖田镇、南定镇、傅家镇、马尚镇和房镇镇,淄川区杨寨镇,周村区萌水镇和北郊镇,桓台县果里镇和周家镇新建可能对大气造成污染的企业。

(二)切实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分区域进行环境综合整治,通过实施限期治理、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措施使城区及周边乡镇的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特别要对中心城区及周边乡镇的所有企业逐个进行排查,查找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现有企业2007年完成限期治理的方案。

(三)加快四宝山地区生态恢复和建设工作。市政府近期将批准实施《四宝山地区生态恢复和建设规划》,四宝山生态恢复区不得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张店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的产业布局、生态布局及生态恢复与建设工作负总责,严格按照《四宝山地区生态恢复和建设规划》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并抓好落实,逐步将中心城区东部建成拥有蓝天、碧水、绿地的生态区域。

三、切实加强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要求,高新区等11个省级以上开发区要在1年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工作。对目前已经形成的工业集中区,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督促其在2006年底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市级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在报批规划时,一并报送环评报告进行审查。对不能按期完成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保部门不予审批有关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加大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和执法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一次“拉网式”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环保部门要责令停工,并给予行政处罚;对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且投产的项目,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要责令其限期验收,经验收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要坚决责令其停产治理;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或限期拆除,决不允许超标排污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长期存在。要加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和执法力度,实行属地管理,由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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