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指出,当职工从事第二职业产生劳动争议时,包括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有关的争议,以及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有关的争议,都可以被受理。
职工从事第二职业产生劳动争议时,这些争议将会被受理:
1.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有关的争议;
2.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有关的争议;
3.和确认劳动关系有关的争议等。
劳 动 部 门 因 工 从 事 第 二 职 业 纠 纷 能 否 受 理 ?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避免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第二职业。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会允许劳动者从事第二职业。对于劳动部门是否能够受理劳动纠纷,需要具体分析情况。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从事第二职业的,应当事先将第二职业纳入劳动合同,并通过劳动合同书面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将第二职业纳入劳动合同,或者未书面告知劳动者,那么劳动部门将不予受理相应的劳动纠纷。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将受理相应的劳动纠纷。
总之,劳动部门能否受理劳动纠纷,需要具体分析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已允许劳动者从事第二职业,并通过劳动合同书面告知劳动者,那么劳动部门将受理相应的劳动纠纷。但如果用人单位未将第二职业纳入劳动合同,或者未书面告知劳动者,那么劳动部门将不予受理相应的劳动纠纷。
劳动部门能否受理第二职业相关的劳动纠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用人单位已允许劳动者从事第二职业,并通过劳动合同书面告知劳动者,那么劳动部门将受理相应的劳动纠纷。但如果用人单位未将第二职业纳入劳动合同,或者未书面告知劳动者,那么劳动部门将不予受理相应的劳动纠纷。因此,劳动者应当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将第二职业纳入劳动合同,并及时向劳动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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