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力探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5:30:47 110 人看过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一般各有十几项。把这些职权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四大类,主要是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的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8日 19: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利润分配相关文章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1年5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为了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的贯彻实施,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为全面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现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问题作如下决议: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坚决执行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要充分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其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深入开展以禁毒为重点的扫除“六害”的斗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加强对旅店、废品收购等特种行业和文化市场、公共场所的管理,加强铁路、交通沿线治安管
    2023-04-24
    232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9日为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工作监督机制,保证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保证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民政、审计、卫生、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社会保障工作时,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社会保障工作时,应当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群众和社会团体的作用。二、县级以上
    2023-06-09
    335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4-16生效日期:2004-04-16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2023-06-09
    330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
    (2000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国家有关养老、失业保险的规定,现就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作如下决定: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现行的退休制度,暂停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的退休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再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二、根据国家规定,调整本省养老、失业保险费率。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从业人员按其月工资的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从业人员按其月工资的1%缴纳。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四、本省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决定执行。五
    2023-04-23
    453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6-20执行日期:2003-6-20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省长王东华代表省政府作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建立健康文明的家庭关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省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是我省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行业、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
    2023-06-11
    394人看过
  •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8年5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其中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列席会议。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旁听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四、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2023-04-24
    114人看过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编号: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建议,决定对《江西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修改如下: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由资产所有者代表组成的财产验资组,对原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认,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核实,并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企业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2、删除第40条。3、第五十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单独存放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条:“企业在清算过程中隐瞒财产或者擅自处分资产,谋取非法收入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2023-05-07
    278人看过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定
    舟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开展生态市建设情况的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会议认为,建设生态市,打造“生态舟山”,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造福子孙的民心工程,意义重大而深远。会议指出,我市丰富的海洋资源、良好的生态环境、优越的区位优势和快速增长的经济发展态势以及业已形成的生态建设基础,是推进生态市建设的有利条件。要在市委的领导下,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坚持以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发展为中心的前提下,坚定不移地走文明发展之路,把我市建设成为具有比较发达的生态经济、优美的生态环境、和谐的生态家园、繁荣的生态文化、最适宜人类居住的“海上花园”城市。为此,会议作如下决定:一、统一思想认识,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发展的要求,高度重视“生态市”建设建设生
    2023-06-10
    270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执法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省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保护耕地、开展全省土地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加大土地执法和管理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不足,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地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将更趋突出。同时,在土地管理问题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较为普遍,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工作,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会议特作如下决定:一、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各地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列入“三五”普法规划,通过各种形式,广泛
    2023-06-10
    395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建房占用土地问题的决议[失效]
    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占用土地的暂行规定》,认为这个问题很重要。决定由省人民政府认真调查研究,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修改后颁发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1982年2月18日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各有关部门:国务院于2月13日发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即国发〔1982〕29号文件)。为了使《条例》尽快落实到基层,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经济合理利用土地,防止村镇建房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应农村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管理村镇建设用地的法规,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要把《条例》的精神和规定的各项要求,向广大干部、群
    2023-04-22
    365人看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作出如下决议:一、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四十多年来,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计划生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了资源环境压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人口众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必须认真贯彻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
    2023-04-25
    343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失效]
    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决定关于安徽省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议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精神,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会议决定我省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为:耕地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的,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三亩以上、十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的,由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3-06-10
    284人看过
  • 常务委员会在股东大会中的表决方式
    (1)一般事项,章程优先,若章程无规定,采取一般资本多数决。对于公司一般事项的表决,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并按照章程的约定进行表决。如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分红方案,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若章程没有规定时,股东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通过。(2)重大事项,绝对资本多数决。对公司重大事项(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股权转让有哪些表决方式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2、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
    2023-07-02
    204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的决议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1996-2000年办理情况报告》。会议原则同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议案规定的整治任务仍未全面完成,新的险段又在产生,整治浪损堤围任务仍很艰巨。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关系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会议要求,在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结案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仍要把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对已受高速双体船涌浪损坏的堤围继续增加投入,加速整治。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继续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的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追缴浪损堤围防护费,省财政每年要按原投入的渠道继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各有关市县要落实配套资金,以确保遗留浪损堤围险段和新增险段的加速整治。要加
    2023-06-08
    446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税后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进行合理分配的过程。一般而言,企业应该按照税后利润的顺序进行如下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的目的是为了保持企业的财务状况的稳定和保护各方... 更多>

    #利润分配
    相关咨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权限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8
      立法权限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
    • 什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依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任免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任免检察人员是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按照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
    •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受理信访事项有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20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级人民政府
    •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的范围包括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10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宪法第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都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01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