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2、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3、符合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办理材料
需要带原件核对。
已建有地上建筑物的,须核原件
须为txt格式,地图大少须与规划一致。
同时提交新旧规划条件,原土地(如历史用地)出让时无规划的除外
①土地使用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土地使用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除B项外,均须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或是划拨决定书、转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等
转让业务需提交双方申请书。
须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属分摊的,原件
属委托办理的须提供。个人委托的,除公正委托外,须现场委托。
评估报告电子版须拷贝到收件前台处或通知评估公司发到qygtjck123456@163.com邮箱。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请地址:http://wsbs.qykfq.gov.cn/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在窗口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申请资料接受回执。3)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3.获取办理结果实施机关在法定办理时限内审查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应当自收到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申请,根据“四、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窗口办理地址:清远市清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清城区、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清远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窗口。
网上申请地址:http://wsbs.qykfq.gov.cn/
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在窗口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申请资料接受回执。
3)网上提交申请的,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4)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1.划拨补办出让合同,2.新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3.土地使用权变更条件审核意见。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本行政许可的办理流程见图1。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三楼10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远经济开发区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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