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4:11:44 281 人看过

一、税务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按一定的标准在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对于诉讼争议的事实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当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益的诉讼后果。这一种分配一般存在于实体法的规定中,受到实体权利诸因素的影响。按客观举证责任之分配虽作为法院解决事实真伪不明之裁判规则,实际上则为实体证明风险之分配,因此客观举证责任之分配属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问题),为立法者抽象规制问题,与证据评价为事实问题,有所不同。且法院就诉讼案件为实体判决时,应以行政法实体规定为依据,故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亦应按行政法实体规定予以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以法律事先规定为原则,没有法律规定时,应当由法院根据举证分配的一般原则确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分配只有在案件无法查明时才有意义,因为当事人为了避免诉讼上的不利益后果,都会尽可能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案件事实,法院只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决,这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没有意义。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从税务行政与税务行政复议及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根本区别。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两条重要途径。由于税务行政争议范围广、数量多、专业性强,大量税务行政争议由税务机关以税务复议方式解决,只有由人民法院对税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才是税务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

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除共有原则外(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合议、回避、公开、辩论、两审、终审等),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和其他行政诉讼一样,遵循以下几个特有原则: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即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除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并不审查具体税务行为的适当性。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由于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单方依一定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税务机关最了解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如果税务机关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就可能败诉。

(六)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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