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开发商交房期限的判断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13:30:35 75 人看过

开发商交房的时间以项目建设完成为准,包括建筑主体完工并进行四方验收(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小区道路、绿化、通讯、水、电、燃气、采暖等市政配套工程完工,物业进行预先验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后,通知业主收房,开发商进入交房阶段。

开发商借口奥运延误交房败诉

称北京奥运会延误了工期为“不可抗力”,海淀清河嘉园向业主延期交房,被小区的84名业主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开发商理由不成立,判决其给付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

据清河嘉园小区的一位业主说,2007年3月,他们与开发商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公司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交付房屋,如逾期交房,则按日计算向业主们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业主们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房款,但是开发商直到今年2月至3月才陆续向业主交房。因此业主们起诉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法庭上,开发商答辩称,延期交房的原因是奥运期间政府下达文件要求各建筑施工单位在2008年7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停止施工;此外四川发生特大地震后,负责项目施工的工程队中的四川籍农民工多数返家救灾,造成工程队无法正常进行施工。他们认为,这属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及“不可抗力”,因此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开发商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对于开发商所称“奥运会及地震属突发性公共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认可,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据悉,今年5月,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公司曾因清河嘉园项目延期交房,被市建委责令整改,并被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公示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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