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是: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两倍。此外,还可能被罚款。实践中一房二卖的具体情况通常比较复杂,处理原则也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一房二卖纠纷
2005年11月,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一处房产,双方先办理过户手续。3个月交房后,房产过户到张某名下,但王某却未能如约交房。原来,2003年5月,王某曾与李女士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李女士交纳15万元后即可使用该房产,待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时,一次性付清余款,后王某于2003年6月将房屋交给李女士使用,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刘某律师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一房二卖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形,通常的做法是以物权公示为准,即已完成房产过户手续的合同会得以维持;如果几个合同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则按买卖的先后顺序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做出判断,不能履行的合同则只能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以违约处理。
该案中,王某将本人的房产先后卖给了李女士与张某,李女士购房在先,且已实际使用房产,但因未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实际并未取得房产的所有权,仅对王某享有因合同而起的债权。而张某虽然购房在后,但已按国家法律规定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依法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以及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该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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