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缉同志:
我是一名打工者,到苏南一家公司打工达5年之久。当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工资形式为月工资制。第一个月发工资时,公司竟然扣留了我10%的工资。我问什么原因时,发工资人员说这是公司的一惯做法,被扣工资等到年底一并补发。我打听了一下,知道其他职工也是这么发的,就未再提出异议。不久前,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达成协议后,我希望公司能将今年前几个月扣留我的工资一并补发给我,但公司老总仍坚持说要到年底才能补发。我不知道公司老总的这一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贲林
贲林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主要涉及工资支付的时间问题。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这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考虑劳资关系中具体情况的差别,有关行政法规作了细化性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不少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法规中,还对这一规定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来信的情况看,你与公司之间约定的是月工资制,公司每月扣留你部分工资待年底补发的做法本身就不合法。现在你与公司已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公司应当依法与你一次性及时结清工资。
作者:钱军戎建军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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