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2:02:23 199 人看过

辽>省劳动厅:

你厅1996年7月16日电传来的《关于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391号函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就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企业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的期限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精神,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122号)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

定,部分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要求企业预先支付职工一方工资、医疗费的仲裁措施,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行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况。由于部分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的特殊处理措

施,所以一经作出,则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企业如不执行,职工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企业不服部分裁决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执行。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

提出,超过15日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在15日内,如当事人尚未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而终结裁决已作出并送达,则当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如当事人不服终结裁决,可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决定。部

分裁决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部分裁决不当的,撤销该部分裁决;已执行的,职工一方应返还企业一方先行支付的工资、医疗费;拒不返还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其他有关条款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00: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用人单位相关文章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号:劳社厅函[2004]123号发布日期:2004-5-18执行日期:2004-5-18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有服申请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04-24
    359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服企业与其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劳动管理关系问题的复函
    航天工业总公司:你公司《关于当前航天科技工业部分企业与其主办的劳服集体企业之间劳动管理关系问题的请示》(天人〔1997〕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和《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的规定,劳服企业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负有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的特殊企业。国务院第6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有条件地适当安排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人员在本企业就业。安置富余人员应当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同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双方签订安置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商定”;劳部发〔1993〕20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安排富余人员应由劳服企业与主办单位签定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主办单位应本着‘先修渠,后放水’的原则,为劳服企业提供安置富余人员的条件”。按
    2023-06-10
    262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023-06-10
    94人看过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浙江省总工会:九月十八日总(阡)字第5-005号来文收悉。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一、对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中工作的职工和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的工龄计算问题,都可以按照劳动部(60)中劳薪久字第38号“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是否算作长期工和工龄如何计算等问题的答复”办理。即他们原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在合作小组或者其他合作组织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上述工作人员中原来是小商、小贩的,其工龄应该从参加合作组织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之日起计算。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非因精减不当而退职的人员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贵州省劳动局:关于非因精减不当而退职的人员,由于生产(工作)需要重新
    2023-08-17
    476人看过
  • 内务部关于工作年限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民政厅:(62)民人字第398号函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凡逮捕以后或者开除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虽然免予刑事处分,他们被逮捕或者开除的这一段时间不计入工龄”。这项规定所指的是免予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既然他们免予刑事处分,说明他们的情节较轻,所以只是在他们被逮捕或者开除期间不计入工龄,在这以前的工作时间一般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这个规定同《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中第八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精神是一致的。关于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退职、退休时工作年限
    2023-04-22
    197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解决国家物资储备部门职工子女就业问题的复函
    物资部:你部〔1990〕物函备字150号《关于解决国家物资储备部门职工子女就业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能否参照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四个行业的办法,允许储备仓库招工时照顾安排职工子女就业问题。鉴于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施行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中已明确规定:“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因此,除上述四个行业以外,不宜再开“内招”职工的口子。目前物资储备部门尚有2100多名职工子女需要安置就业,这确实是应着力解决的问题。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提出了解决就业问题的八项措施。希望你们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三结合”就业方针,在这几年安置职工待业子女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办好劳动服务公司,发展集体经济,同时鼓励青年自
    2023-06-10
    68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环境卫生津贴问题的复函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你部(86)城劳字第140号函悉。考虑到环境卫生职工的工作条件差等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务院同意,适当提高现行的环境卫生津贴标准。现函复如下:一、环境卫生津贴标准提高的幅度,由每人每天二角、三角、四角,提高到六角、七角、八角。二、执行环境卫生津贴的范围,仅限于直接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人。干部参加劳动直接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时,按天计算,按照干同样工作的工人的津贴标准执行。三、调整环境卫生津贴标准的时间,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增加的开支,仍从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日常经费中解决。
    2023-06-09
    253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失效)
    江西省劳动厅,武汉市劳动局:你们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来电来文收悉,现函复如下: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9〕11号)的适用范围,我部曾请示国务院同意,该文主要是加强对商业性保险市场的整顿管理,不涉及社会保险的问题。对于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文件)中,关于“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理”和1988年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中“综合管理与规划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含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的规定,以及1988年9月李鹏总理关于“社会保险由劳动部管理”的指示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得改变。
    2023-04-22
    386人看过
  • 内务部、劳动部复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等问题的函
    四川省民政厅、劳动局:1963年12月21日(63)民城救字第710号、12月27日(63)民城救字第745号来文均收悉。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转为集体所有制以前确定退职的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老弱残职工是否由民政部门按本人原工资标准30%①进行救济等问题,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即:对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所需的治疗费用,由原处理单位负责。如果原单位已经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果原单位已经撤消,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转为集体所有制前确定处理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老弱残职工,可以退职、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救济费的标准为本人原工资标准39%②,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他们的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另按照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此复。注①②根据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规定的救济费标准已改为40%。
    2023-06-09
    389人看过
  • 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2023-06-05
    256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监察问题的复函
    石油工业部:你部(87)油开字第398号《关于申请石油工业用加热炉自行监察管理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鉴于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的专用性,现行锅炉、压力容器技术规范和标准不能完全满足生产要求,建议由你部制订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如产品系列、产品设计、产品质量标准和运行管理规定等,以作为统一遵循的依据,并由你部责成有设计资格的专业设计院(所)完成加热炉的系列定型设计,以提高加热炉的性能。加热炉的制造应由取得劳动部门制造许可证的锅炉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承担,以保证制造质量。对壳体内有高压油管的加热炉,制造单位还应能满足这方面的技术要求。二、按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要求,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砖砌的盘管、排管型式除外)属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务院专门授予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不宜由产业部门自行监察。加热炉是石油部门的专用设备,你部从加强行业管理出发多
    2023-06-09
    81人看过
  • 不服部分劳动仲裁请求的裁决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的时效为一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工伤赔偿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工伤赔偿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劳动争议诉讼排多长时间劳动争议诉讼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三
    2023-03-13
    471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海洋石油企业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你公司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二日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已交由我部研究办理。经研究,意见如下: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是“七五”期间建立我国新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对于增强企业活力,保障退休职工生活和社会安定都有着积极的作用。根据逐步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对企业实行间接管理,绝大多数企业要下放地方、依托于中心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针和退休职工生活服务应纳入当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以及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逐步推行以省、市县为单位统筹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的指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企业,应当参加当地统筹,不宜实行系统统筹。关于海洋石油企业的工资总额中包含了海洋工资补贴、海上工作津贴和雇员津贴,基数偏大的问题。可以在其参加地方统筹,计提统筹基金时从工资总额中剔除这三项特殊性补贴。具体办法,由企业与当地统筹机构协
    2023-06-09
    476人看过
  • 用人单位内部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一、用人单位内部能申请行政复议吗?用人单位内部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对公民的利益产生侵害,公民有多种救济手段,申请复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机关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会通知给申请人。等拿到复议决定书后,当事人不服的还能提起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一)行政复议所要处理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这里的行政争议,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行政复议所要处理的行政争议,核心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这也是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调解制度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二)行政复议所要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2023-06-15
    306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用人单位
    相关咨询
    •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争议部分裁决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部分裁决复函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4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和《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的规定,部分裁决仅适用于以下范围:①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无基本保障的;②劳动者因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③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
    • 劳动和社会保障XX关于当事人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0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号:劳社厅函[2004]12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有服申请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
    • 关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裁决书的期限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06
      展开全部这个应该是对特殊情形才这样吧,劳动仲裁中,劳动者对仲裁前不服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只有用人单位不可以!其他诉讼不服都是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仲裁生效,都不能向法院再起诉,那是一载终局,只能申请法院撤销!仲裁一撤销,仲裁裁决无效,只能向法院起诉,不过这也只能在符合撤销情况才可以撤销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
    •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于部分裁决及部分裁决及部分裁决的执行问题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5
      关于哪些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于部分裁决及部分裁决的执行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和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40号)分别作出规定: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①企业无故拖
    • XX部关于对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