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22:30:14 303 人看过

依照《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作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历来是一个难点。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如何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列举了六类行为方式,凡是有列举的六类行为之一的,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具有主观诈骗的目的。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了合同诈骗罪,并具体规定了几类情形,作为在审理合同诈骗罪中具体适用法律的根据,例如(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不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关于合同诈骗罪具体情形的规定,不仅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同时一般也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犯意的根据。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问题。这一问题的焦点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什么时候产生,是否必须在合同签订的当时就有还是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产生常见的“借鸡下蛋”和“拆东墙堵西墙”的行为如何认定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的当时,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经济合同,以欺骗手段,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是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构成犯罪。

社会处在经济转型时期,一些合同当事人在没有资金情况下,依靠以虚构事实骗得的资金进行经营,盈利了可以履行合同,亏损了则无法返还骗取的资金。一般被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或“借鸡下蛋”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一般都属于事实不好确定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判决的事实都没有确定为“借鸡下蛋”,特别是对“成功胜算机会很少,毫无希望”的情况,很难确认是“借鸡下蛋”的主观心理还是合同诈骗的心理。所以一般都以签订合同时,就有犯罪故意认定。但在事实上如果有的证据确实能确定是“借鸡下蛋”的事实,应当按照民事欺诈处理。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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