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20:20 299 人看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局拟定的《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

为加快提升城市形象,进一步提高居住质量,全面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现制定2006—2008年全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改善人居环境为主题,把房屋整治工程作为关心群众生活、提高居住质量的有效措施,作为加快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严格标准、严密组织,注重房屋整治的整体效果,真正实现居住质量和城市形象的“双提升”。

二、整治目标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总体目标,围绕明城墙改造、秦淮河风光带建设、景观街巷建设、新拓道路等市城建重点项目,着力解决房屋顶层防漏隔热及“脏、乱、差”等问题,重点对老城范围内主干道两侧和重要景观区域周围成线、成片的多层住宅房屋实施整治出新。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明城墙以内老城区的房屋整治任务,其中2006年完成房屋整治900幢。

三、整治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幢而异,以立面出新和屋面整修为主要形式,着重解决房屋顶层防漏隔热及“脏、乱、差”等问题,达到改善城市景观、提高居住质量、优化居住环境的效果。

(二)主干道两侧及重要景观区域周边的房屋整治,必须对外立面设置的遮阳篷、晒衣架、防盗网、空调室外机和屋顶摆放的太阳能热水器实施统一整治。

(三)房屋整治效果必须与房屋周围的市容环境和建筑色彩相协调,与老城区和风景区的景观要求相一致。

(四)房屋整治必须与小区出新、拆迁破旧房屋等工作相结合。

(五)确需“平改坡”的项目,结构设计必须满足屋面抗风载、雪载的要求,符合房屋结构的安全规定,减少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六)房屋整治必须坚持统一评定设计方案,统一招标主要材料,统一实施工程监理,统一组织竣工验收,统一实行决算审计。

四、工作要求

为确保房屋整治工作的质量,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下列管理规定和标准:

(一)《房屋整治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二)《房屋整治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三)《房屋整治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规定》;

(四)《房屋整治工程建筑材料和施工队伍招投标管理规定》;

(五)《房屋整治工程廉政建设规定》;

(六)《房屋整治工程廉政公约》。

五、整治资金

城市房屋整治经费由市、区两级按7∶3的比例承担。70%的市级房屋整治资金由市财政在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1/3,市建委在老城改造资金中安排1/3,市房产局在预算外资金节余中列支1/3.

各区政府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资:

1、非直管公房的产权单位自筹资金(含房改售房款);

2、房屋租赁税收增收自留部分;

3、各区财政其他渠道筹集。

鼓励各区通过其他渠道完成市计划以外的房屋整治项目,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六、时间安排

2月底前,明确整治范围,完成基础调查,拟定整治具体方案,做好前期准备。

3月底前,下达整治任务,组织工程监理单位、工程主要材料、设计单位及施工队伍的招标,完成整治房屋的结构设计,完成景观设计方案。

4—9月,全面施工。

10月底前,组织竣工验收。

七、工作步骤

(一)项目确定

市房产局根据年度城建工作总体部署,提出具体整治项目,报市政府确定。

(二)方案审定

各区根据下达的整治项目,组织编制设计方案,报市房产局审定。设计应根据不同房屋的具体情况,遵循注重实用、兼顾美观、节约安全的原则进行方案设计。

(三)施工组织

各区根据实施方案组织施工,制定科学合理的进度计划,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办法》规定,对施工队伍等相关事项进行招标,并将结果报市房产局备案。要加大工程质量的监控力度,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全面提高工程质量;要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尽量避免给居民居住带来不便,努力让群众满意。

(四)竣工验收

整治工程竣工验收由市房产局牵头,会同市建委、规划、建工局等有关部门进行。

(五)长效管理

必须坚持“建管并重”的方针,对改造后的房屋屋面和建筑立面由产权单位或由实施物业管理的物管企业加强管理,房屋整治工程保修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纳入房屋共用部位统一维修管理。

八、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形式,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市房产局成立房屋整治工作机构,负责全市房屋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及督查。各区政府也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房屋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区属总幢数总资金(万元)区筹资金(万元)平改坡平改坡及立面出新立面出新屋面整修及立面出新屋面整修

幢数资金(万元)幢数资金(万元)幢数资金(万元)幢数资金(万元)幢数资金(万元)

玄武区1763653109612562196873144040220

白下区1142333700471420507753601478

秦淮区12424947482476690153010198

建邺区378502551958018270

鼓楼区2845806174251051153335527289115622176

下关区81139541919564294901121822123

栖霞区355741721523816314422

雨花台区49893268618943704

合计9001799853996130292882229747352043792101519

市房产局

2006年4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6: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公房相关文章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由于人事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南京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成员,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总指挥:陆冰副市长副总指挥:庞顺根市交通局局长李颜平市交通局副局长乔海滨市交通局副局长成员:吴建雄白下区副区长高洪秦淮区副区长曹永林江宁区副区长何宗春雨花台区副区长金正权栖霞区副区长徐有俊六合区副区长丁恒才浦口区副区长张伟溧水县副县长程启乾高淳县副县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京市交通局公路建设处,孙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2023-06-08
    46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聘用单位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二、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在北京市工作期间,不转移其在外省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上述人员结束在北京市的工作跨统筹范围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北京市的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2023-06-09
    120人看过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交通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七月二日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化新农村建设步伐,市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完成3000公里农村公路升级改造和硬化工作。为促进此项目的完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2003年至2005年具体实施意见。一、组织领导成立市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负责三年农村公路升级改造期间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副局长卞玉信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程其调、市财政局副局长曾林林担任。二、目标任务根据市政府决定,三年硬化农村公路2000公里,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二级、三级公路1000公里。2003年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为10
    2023-04-23
    354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拆迁公示制度,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补助结果的公平公正,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和《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印发《关于贯彻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四月十日关于贯彻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一、公示内容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需在拆迁工作现场建立公示栏,将拆迁中有关内容列入公示栏内,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公示。公示栏公示内容如下:1、房屋拆迁许可证;2、拆迁政策;3、拆迁补偿、补助标准;4、产权调换房源,包括房屋坐落、房号、面积、楼层、套型、朝向、评估总价、交付期限等,并应附有平面图;5、拆迁工作流程;6、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7、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住户的评估补偿安置(含安置面积、补偿金额)
    2023-04-23
    283人看过
  •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确保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特制定《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二○○八年十月九日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为贯彻落实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对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含份额转让),给符合政策的购房人发放购买普通住房补贴(以下简称购房补贴)。为做好购房补贴发放工作,严格管理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特制定操作细则如下:一、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落实和管理工作,市房产局负责在核发房屋权属证明环节向购房人核定发放。市房产局所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具体负责购房补贴核定发放工作。二、市财政局在市场处设立“南京市购房补贴资金
    2023-06-10
    366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国土房管局二○○一年二月二十日)为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本市地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执行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出租住房的其他单位、社会团体,要对本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住房情况进行普查。职工的住房是指职工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康居住房、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及带户返还的标准租私房
    2023-06-10
    150人看过
  •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与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07-11-13执行日期:2007-11-1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与调整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与调整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详)的执行与调整,保障城市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已批准的控详的执行与调整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已批准的控详是编制各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实施规划管理以及进行城市建设的依据。依据控详编制并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四条因城市经济、社会条件发生变化超出规划预期或因上位规划调整和修编,需对控详进行修编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五条因局部地段的经济、社会条件发生变化
    2023-04-22
    446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清理整顿对外劳务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局、劳动局、公安局、工商局、外办拟定的《南京市清理整顿对外劳务市场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四年一月十三日南京市清理整顿对外劳务市场工作方案(市外经贸局、劳动局、公安局、工商局、外办2003年12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清理整顿对外劳务市场的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03]112号文)精神,为更好地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全市对外劳务外派工作市场管理(含外经贸部门主管的对外劳务合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的境外就业,以及涉及到招聘外派劳务人员的我市中介机构等),加强对全市外派劳务市场的监督,清理整顿非法外派劳务中介机构,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授权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减少对外劳务纠纷等,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指导思想本着“权为民所用
    2023-06-10
    451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地植物种植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园林局《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地植物种植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一年七月十一日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地植物种植的若干意见市园林局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九日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绿地建设,规范全市城市绿地植物种植,针对当前本市绿地规划设计和植物种植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北京地区气候特点和水资源短缺的情况,城市绿地植物种植应体现多种树、种大树的原则(一)凡绿地建设或改造现状绿地,必须依法保护和充分利用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树木,特别是古树和大树。(二)绿地中植物种植设计总体上应以乔木为主,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原则上控制在绿地面积的70%左右,其余为非林下草坪和地被植物。(三)城市绿地植物种植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配置形式,注重按植物群落结构进行科学配置,力求以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
    2023-06-10
    131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限期全面解决全市拆迁安置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拟定的《关于限期全面解决全市拆迁安置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限期全面解决全市拆迁安置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2002年10月29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社会稳定工作综合检查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安置问题,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明确责任,做好拆迁安置的社会稳定工作。实行征地、拆迁项目所在区政府一把手辖区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拆迁实施单位为具体责任单位,拆迁实施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具体责任人。要组织好对辖区内拆迁安置中存在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对尚未落实的各类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按照限期解决的要求,落实方案和措施,做到责任明确、任
    2023-04-22
    363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
    2023-04-22
    226人看过
  •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危旧房
    发布日期:2008-2-14执行日期:2008-2-1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工程建设免收费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二月十四日南京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工程建设免收费用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及《市政府关于加快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3号)的规定,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的工程建设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和政府性基金。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的工程建设免收15项费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拆
    2023-04-22
    299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属地化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将《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领导成立港口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港口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陈家宝任组长,副市长奚永明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委、国资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编办、财政局、劳动局、交通局负责同志组成。日常工作由市经委、国资办和交通局具体负责。二、行政机构设置设立南京市港口管理局,与市交通局合署(对外挂
    2023-06-08
    294人看过
  •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南京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7]102号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拟定的《南京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南京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依法及时、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结合实际,现制定南京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南京市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全市反洗钱工作,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整合反洗钱信息资源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制定具体方案,构筑反洗钱信息沟通与共享体系,建立起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整体合力。二、反洗钱工作联席会
    2023-04-24
    164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房
    词条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公房
    相关咨询
    •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
    • 北京市政府关于房产继承是如何的呢?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7
      北京市政府关于房产继承要办理以下手续:办理住房继承过户,需要继承人首先取得继承公证书。然后凭公证书和死者名义房产证,契税证明,土地证,死者死亡证明和婚姻情况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继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
    • 南京市离婚买房政策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0-25
      南京实施购买限制,离婚后名义上没有房地产和前房贷款的人可以购买,名义上有房子支付50%。当事人是想享受离婚后买二套房算首套房的待遇,那要看是不是符合条件:(1)当事人是否是首套房和离婚多久没有直接的关系,要看在婚姻存续间,是否以共同还贷人的身份有购买房产的经历,如果是共同还贷人,那不能算作是首套的房。(2)离婚后当事人的名下有没有房子产权,如果当事人的名下有产权,不管离婚多久,都不再享受首套房待遇
    • 关于南京市的工伤认定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29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南京市父母房产过户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28
      子女将房产过户给父母,可以选择赠予过户或买卖过户,二者需要的手续费不同。 1、赠予过户 费用为报税价(即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如果以后要转让房产,单一项个人所得税就要交报税价的20%。 2、买卖过户 直接转让房产给妻子。税费约为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营业税5.5%(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买方:契税1.5%,其它过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