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的确定标准
(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标准
业主委员会是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或商厦的房产产权人和由产权人授权或与其有管理权约定的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性机构,须依法成立,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不得在物业管理公司中兼职。业主大会应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众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或者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应按《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到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确认或未经业主授权,他人以业主的名义将业主委员会予以登记的,视为业主委员会尚未依法成立。
(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对于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不能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我们认为此种意见不妥。《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业主委员会对外签订聘用合同的权利,应视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具备了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的合同,其主体符合规章规定,不应以此否认合同的效力。业主委员会虽然不是法人,但其属于依法成立的自治管理组织,应属《民事诉讼法》第49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既是代表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有关规章中规定其有权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所派生出的权利义务,其可以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我们认为,在下列情形下,业主委员会可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以其主要负责人(主任或副主任)作为代表人:
1、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拒绝退出的;
3、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公司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第1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他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二、物业使用人作为诉讼主体的确定标准
物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一)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直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
(二)物业使用人接受物业服务,已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的;
(三)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四)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的。
在上述(三)、(四)情形下,业主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三、开发商作为诉讼主体的确定
由于许多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以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义务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时,建设单位往往以拒绝移交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或其他配套、公共设施相要挟。如果因此发生纠纷,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的,可将物业管理公司列为被告,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也可以直接将建设单位作为被告,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
如何确定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204人看过
-
确定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方法
453人看过
-
离婚后如何确定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
313人看过
-
物业管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如何才能避免物业管理纠纷
96人看过
-
如何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召集权纠纷案件之诉讼主体?
161人看过
-
出卖无权处分之物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253人看过
1、广义上是指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包括行政纠纷、民事纠纷。 2、狭义上仅指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权益而产生的争议。 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前期物业管理服... 更多>
-
什么是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如何确定抚养、收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5扶养、收养纠纷诉讼是指扶养、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诉讼是扶养、收养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对扶养、收养纠纷案件的最终处理。就性质而言,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应当适用以下诉讼制度:①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若干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若
-
如何理解无权处分之物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安徽在线咨询 2023-08-31一、无权处分,即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或者自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行为。而出卖无权处分之物的合同则是指出卖人将自己无权处分的物出卖给买受人而签订的合同。出卖无权处分之物合同纠纷,其原告一方一般情况下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而被告一方则是出卖人;在少数情况下,是标的物的真正权利人为原告,以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而提起的诉讼,即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
-
如何确定拆迁补偿纠纷的诉讼主体?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08一、拆迁诉讼到底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征收补偿条例中“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模糊概念,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引起了广泛争论。 实际上,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行政和民事两种诉讼形式都有。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不服的以行政诉讼为主,也就是“民告官”;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房屋征收部门多以民事诉讼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应该优先行政诉讼,但不排除民事诉讼。为什么呢因为民事诉讼在补偿等问题上更充分
-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
-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确定诉讼主体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16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或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