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事项:工伤待遇及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核定。二、服务对象:各类用人单位及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等。三、实施机关:恩施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四、办理机构:医管科地址:恩施市新建街67号五、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省政府2003年第257
一、服务事项:工伤待遇及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核定。
二、服务对象:各类用人单位及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等。
三、实施机关:恩施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四、办理机构:医管科地址:恩施市新建街67号
五、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省政府2003年第257号令、恩施州政发[2004]20号文件等其它有关规定。
六、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报销垫付的医疗费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2、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3、医疗(康复)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复式处方(门诊报销);4、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5、《恩施州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审核表》。
(二)报销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州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证明材料;2、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出具的配置诊断证明材料;3、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审批表;4、《工伤认定决定书》;5、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6、配置辅助器具发票原件;7、费用明细单。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1—4级)待遇核定应带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职工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书;
3、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
(四)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应带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
3、殡葬证(死亡证明);
4、直系亲属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或直系亲属授权委托书。
(五)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应带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
3、殡葬证(死亡证明);
4、申报人(直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或企业、街道社区介绍信;
5、享受抚恤金有关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企业、街道社区证明;
6、申请书(要求一次性领取抚恤金);
7、按月领取抚恤金的人员,每年3、4月进行资格年审。须填报遗属待遇申报情况表,或出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派出所相关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每月15号—25号核定支付费用。
九、办理程序:
1、受理:服务对象持资料向州社保局医管科申报;
2、对资料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送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3、转送结算科出具应支付的费用结算单到基金科领取现金、支票或办理社会化发放相关手续。
十、咨询、监督咨询电话:8250133监督电话:82444328223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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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一)医疗费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四)康复治疗费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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