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事项:工伤待遇及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核定。二、服务对象:各类用人单位及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等。三、实施机关:恩施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四、办理机构:医管科地址:恩施市新建街67号五、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省政府2003年第257
一、服务事项:工伤待遇及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核定。
二、服务对象:各类用人单位及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等。
三、实施机关:恩施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四、办理机构:医管科地址:恩施市新建街67号
五、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省政府2003年第257号令、恩施州政发[2004]20号文件等其它有关规定。
六、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报销垫付的医疗费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2、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3、医疗(康复)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复式处方(门诊报销);4、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5、《恩施州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审核表》。
(二)报销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州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证明材料;2、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出具的配置诊断证明材料;3、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审批表;4、《工伤认定决定书》;5、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6、配置辅助器具发票原件;7、费用明细单。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1—4级)待遇核定应带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职工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书;
3、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
(四)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应带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
3、殡葬证(死亡证明);
4、直系亲属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或直系亲属授权委托书。
(五)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应带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
3、殡葬证(死亡证明);
4、申报人(直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或企业、街道社区介绍信;
5、享受抚恤金有关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企业、街道社区证明;
6、申请书(要求一次性领取抚恤金);
7、按月领取抚恤金的人员,每年3、4月进行资格年审。须填报遗属待遇申报情况表,或出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派出所相关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每月15号—25号核定支付费用。
九、办理程序:
1、受理:服务对象持资料向州社保局医管科申报;
2、对资料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送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3、转送结算科出具应支付的费用结算单到基金科领取现金、支票或办理社会化发放相关手续。
十、咨询、监督咨询电话:8250133监督电话:82444328223485
相关文章
职工非因工死亡单位仍应支付救济金及补助费
河北省:2004年调整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父亲因工伤死亡母亲能否得抚恤金?
特别推荐
工伤死亡如何赔偿?
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
(一)医疗费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四)康复治疗费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护理费。
-
恩施州工伤待遇及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核定
494人看过
-
恩施州工伤待遇及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核定
366人看过
-
恩施州工伤待遇及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核定
452人看过
-
工亡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
351人看过
-
杭州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领
485人看过
-
杭州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领
366人看过
工伤伤残待遇是指生产活动中,职工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后。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受伤职工经过工伤认定后,企业应当承担一部分劳动者工伤损失的赔偿,另外部分如有工伤保险,则由社会保险进行补偿。 工伤伤残待遇包括: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 更多>
-
职工工亡待遇及其分配标准职工工亡待遇标准云南在线咨询 2023-02-2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
-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工亡待遇的工亡待遇标准安徽在线咨询 2023-01-0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
广州工伤供养亲属待遇申请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5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申请待遇发放途径为对私的以及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提供待遇享受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7、申领工伤伙食补助费的,需
-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6一、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的核定,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扶养、赡养、抚养条件,按照“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原则,准确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以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月1日仍然符合《供养亲属规定》资格的,可继续享
-
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能否同时享受抚恤金待遇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23一、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的核定,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扶养、赡养、抚养条件,按照“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原则,准确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以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月1日仍然符合《供养亲属规定》资格的,可继续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