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宅基地制度改革有哪些新变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6 08:34:50 225 人看过

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五大支柱之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其互助、公平、公正的主导原则及高度自治的管理模式,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

1883年,德国通过了《疾病社会保险法》,标志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同时也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医疗保险制度的产生。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强制性的法定医疗保险为主、自愿性的私人保险为辅的医疗保险体系。医疗保险覆盖了90%的德国公民,法律规定所有就业人员必须投保法定或私人的医疗保险,参保人有权在二者之间自由选择。德国医疗保险分为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目前,德国约有250家公共医疗保险机构,其经办机构是德国疾病基金会。这是一个由国家法律监督、自行管理的机构。德国法律规定,凡是月收入低于4050欧元的就业人员必须投保法定医疗保险,高于这个界限或是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可选择私人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比法定医疗保险更全面。德国的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源于医疗保险费,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50%,投保人的保费按收入高低决定,平均个人缴费占工资总额的13.9%(2007年),但私人保险公司可自己决定缴费比例。

为解决德国统一后出现的参保人数大幅度上升、保险费入不敷出的矛盾,德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多次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的是将医疗保险支出和保险费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一)20世纪90年代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这次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在1992年的《医疗保险结构法》中。该法律主要对全额报销的医疗保险制度作了重要调整,使保险公司、参保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医疗费用。1996年的《健康保险费豁免条例》主要针对住院和康复治疗的保险形式进行改革,提高了自费的比例。1998年的《增进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之间的团结法令》主要对医院的权利给予了限制,目的在于限制以创收性处方为盈利方式的医院行为。

(二)2003年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2003年7月,德国政府通过《法定医疗保险现代化法》的改革方案,该项改革被认为是二战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次较大规模的改革。此方案已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改革的目标主要是减少法定医疗保险覆盖的项目,增加参保人责任,即要求参保人为医疗诊治支付更多的费用。改革的主要举措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降低缴费率。即降低个人法定医疗保险占净收入的比例,从2003年的14.3%降至2006年的13%。二是减少法定医疗保险覆盖的项目。包括镶牙、购买非处方药等,并取消了每四年申请一次的为期三个星期的疗养计划。这些措施产生的费用在改革后就不再由医疗保险承担。三是取消病假补贴。改革前因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投保人可向医疗保险机构领取长达6个星期的工资,此后可领取18个月的病假补贴。病假补贴的保险费用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而改革方案规定到2007年后,免除雇主所承担的部分,雇员将独立承担全部的保险费用。四是规定参保人必须支付的额外费用。如,挂号费,即投保人每次看病需要支付10欧元的挂号费;药费,即参保人在药房购买药品时,个人要至少承担药费的10%,且每一盒药品自付部分不少于5欧元,也不高于10欧元;住院费,即投保人每天支付住院费用由9欧元增加到10欧元,住院费每年最多支付的天数也由14天增加到28天,28天以上,该费用才由医疗保险支付。2003年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效,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在一年后降低3.3%的目标已达到,即实现了在一年内节约99亿欧元的医疗保险开支的目标。此外,2004年250家法定医疗保险公司开始扭亏为盈,大大改善了医疗保险入不敷出的状况。

(三)2006年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2006年健康基金的提出和建立体现了德国医疗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向基金积累过渡的趋势。2006年7月,德国政府就医疗保险改革达成一致,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设立一个健康基金。该基金成为新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自2008年起,德国公民每人每月所应缴纳的保险金将由法律规定,雇主和雇员维持现有的缴费比例。所有保险机构从该基金中获得相同的金额。但从现收现付制度过渡到基金积累制度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各医疗机构间的协调及基金的增值任务使真正实施这项医疗保险改革变得困难重重。同时,该计划还遭到了65%的德国公民的反对。在众多压力下,2006年9月6日德国政府决定将原定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改革推迟到了2007年4月1日。然而,至今此项改革还没有真正运行起来。总之,21世纪初德国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保险费用支出、控制保险成本、稳定保险收入,并适当增加参保人责任比例。

二、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

(一)主次分明,选择自由

德国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主体是法定医疗保险,但私人医疗保险也占一定比例。德国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的收入和喜好,在二者之间自由选择,也可在参加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偿保险险种。目前,法定医疗保险公司共约600余家,覆盖近90%的德国民众,私人保险公司约有53家,覆盖了9%的德国民众。这反映出德国医疗保险体系既体现法定医疗保险为主,同时又满足就业人员按照自己意志自由选择的权利。

(二)公平与效率的相对平衡

德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还体现在筹资方面讲究公平,而在支付方面追求效益的原则。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参加法定和私人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权拒绝保险公司的任何形式的风险评估,任何医疗保险机构都不能在参保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及家庭成员数量方面设限。此外,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家庭和未成年子女可自动成为被保险人,不必额外缴纳保险费就可享受同实际参保人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意味着所有参保人员的权利都是一样的,体现了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同时,德国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各承担50%(退休后由原雇主承担的部分则改由养老基金承担),医疗保险费一般平均为工资的13.9%(2007年),即经济收入是决定参保人缴纳保险费多少的唯一因素,它与享受医疗保险的程度毫无关系,任何缴纳了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都有同等享受医疗待遇的权利,这使医疗保险基金得以在不同人群中实现互助共济的目标,从而充分体现社会医疗保险的公平。

在强调公平的前提下,德国医疗保险制度也注重效率。德国政府积极鼓励多元竞争和强调自我管理。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在自主经营、自我管理和自负盈亏的政策指导下,鼓励各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竞争,使参保人可自由选择参保机构来刺激竞争和削弱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权利;自我管理原则体现在各医疗保险机构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只有监督的责任,并赋予所有参保人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和权利。因此,自我管理的原则能更多考虑相关者的利益,直接、清楚地表达对医疗保险的需方要求。

(三)市场和政府的责任明晰

然德国政府在医疗保险制度中起到协调各方利益和控制医疗费用的重要作用,但对医疗保险管理一直都是采用自主管理、鼓励竞争的模式。强调社会互助,政府不参与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事务,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设计制度和制定相关法律,当发生医疗保险纠纷时,承担调节及仲裁的责任。德国政府的协调能力使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得以顺利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既体现了政府干预又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政策取向。

三、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启示

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经验,对完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有重要启示。

(一)以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

国人口众多,不可能完全照搬德国的医保模式,但公平应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因此,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要以给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程度的基本医疗保障为起点,通过制定非歧视医疗改革政策,使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保障对象都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使每个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都能平等享受医疗保障。

(二)逐步引入竞争机制

德国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体现了充分竞争的原则。如,在公共医疗保险机构之外引入私人医疗保险机构的竞争,使医疗保险制度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目前,我国医疗保险行业仅依靠定点医疗机构经办医疗保险,已不能适应民众对医疗保险的需求。因此,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应涉及和调整不合理的准入审批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制度及收费和税收政策,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医疗机构的产权重组,或自由进入各级医疗服务体系,提供各种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医疗服务,从而发挥市场调节医疗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此外,我国三大公立医疗保险即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应引入竞争机制,不再限制参保人员自由的流动,各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水平,在各医疗保险体系中进行自由的选择,以改变目前医保机构垄断地位而带来低效率的问题。

(三)找准政府的定位

德国的医疗保障既不是传统的官办慈善事业,也不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商业保险,而是建立在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基础之上,基于人们对平等、幸福、和谐生活的追求和保证全体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举措。德国政府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放弃直接干预,主要以立法的手段不断补充、支持和监督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每次医疗保险制度的变革,德国政府都是通过立法来实现,使医疗保险制度真正成为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强制实施的制度,从而达到医疗保险制度稳定发展的目的。我国应针对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制定改革方向,并针对市场化医疗保险制度不能提供的大众医疗保障部分给予充分的补充,将医疗保险制度的最终目的提高到满足全民医疗卫生福利的层次。这就意味着政府将要加大投入,不能以牺牲民众的正当医疗需求和卫生资源配置严重失衡为代价来解决医疗成本问题,因为这是毫无效率的。此外,政府应适时改革财政与公立医院的偿付机制,转变公立医院的营利性质,从而改变垄断现象,引入竞争机制。同时,可通过立法对公共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并引导医疗服务领域、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管办分开、政事分开,从而完善政府对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30日 17: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宅基地审批相关文章
  • 宅基地制度改革应如何实行
    今年春节长假前公开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改革现有的乡村宅基地制度,所以在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谨慎推行。笔者对此的看法是:现行的乡村宅基地制度是中国城乡二元体制的组成部分,从长远来看应该向城镇看齐,即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交易;但考虑到现有条件的约束,近期内只能将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与农民工城镇化挂钩,作为解决农民工城镇住房整体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现行的乡村宅基地制度,许多学者多有批评。用一个学者的话来说,现行的宅基地制度的弊病是:“我国宅基地为集体所有制,除极少数地区外,土地获取以分配为主,不允许流转。没有交易市场,宅基地便没有价值。农民与市民不同,没有名下增值的房产可变现,也就没有在城镇买房的购买力。”解决的办法是:“放开农村宅基地流转限制,让农民享受土地流转增值收益。”如果把上面所说的“弊病”理解为对现状的描述,则那位学者说得不错。但如果因此立即“放
    2023-05-05
    195人看过
  • 宅基地征收有哪些新变化?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规定补偿安置具体标准。征收土地的按被征收土地原始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三十倍。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宅基地被征收能否强拆征收宅基地时,如果被征收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交出土地的,征收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
    2023-07-04
    259人看过
  • 2021年退休制度变化
    2021年退休年龄: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60岁;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5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55岁。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干部退休年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人退休年龄:全民所有制
    2023-07-01
    426人看过
  • 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亟须改革
    我国现有农村住房制度主要体现宅基地制度层面,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无偿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转和抵押是基本特征。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应当建立无偿取得、有偿使用、有限流转的制度原则。宅基地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结果是,集农民毕生积累建造的农房,由于限制流转和抵押无法实现其资产信用功能,不能对扩大生产、更新住宅和规避风险提供支持。近些年,农村教育、农村医疗、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已取得重要突破,农村住房制度建设在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整体制度建设仍不完善。农民住房历来以自建、自住、自管为主,农村住房制度长期停滞在一户一宅、限制宅基地转让等层面,涉及农民利益和权益保障、农民居住质量和安全、农民人居环境提高和最低端农民居住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很不健全。我国现有农村住房制度主要体现宅基地制度层面,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无偿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转和抵押是基本特征。宅基地制度过于侧重对农民的福利和保障,导
    2023-06-10
    158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
    1、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2、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尽管农村宅基地管理历来就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但是,经过长时间的试点和探索,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准备全面推开这项改革了。3、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1)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2)合理分配宅基地。(3)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4)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4、宅基地集体回收(1)无人继承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农村有部分五保户,是有集体供养的,没有子女赡养,这种情况农村房屋是没有人继承的,五保户老人去世后,他们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由集体回收。(2)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的。很多农民没有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建房子,也没有和政府部门申请就随意建房,比如说建在公共用地上,或者耕地上等等。都会需要拆除,回收所占的土
    2023-07-03
    476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农村宅基地动迁法的最新修改1、《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
    2023-07-04
    119人看过
换一批
#宅基地使用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 更多>

    #宅基地审批
    相关咨询
    •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4
      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2015年两会关于土地改革和流转、担保权能,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放活经营权,但是这块利益该如何分配、同权同价: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赋予土地经营权流转、经营权三权分离、担保等原本不具备的属性,想在农村土地入市上淘得真金的企业家们。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租赁,稳定农户承包权、转让、担保,开始赋予农民对
    • 绍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2-17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批复了全国104个县(市、区)和3个设区市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浙江六地入选。其中,绍兴市列入整市推进试点,试点期限为2020年-2022年。此外,象山县、龙港市、德清县、义乌市、江山市入选。
    • 土地改革后我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哪些变化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30
      四大证书或将停止发放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结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证书、宅基地使用证书、农村土地承包证书、农村房屋产权证书的发放也将会结束,同时现如今各地农村都在纷纷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实现“房地一体”,农村的土地、房屋等产权证书将会由不动产登记证书所代替。土地将不会重新分配现在许多农民都还在讨论土地确权之后,到了农村的土地是否还会再次进行重新分配,大家可以想一下土地确权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
    • 2022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新规定有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3-14
      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新规定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13
      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