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8:24:21 127 人看过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释义】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增值收益,是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缴纳的土地收益和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将该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且同时登记至第三人。

第三条【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证》(绿本)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同意;

(二)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

(三)已经依照买卖合同付清购房款。为购买本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四)不属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

(五)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四条【受理和批复部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申请受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由市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受理、审核;

(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由区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前款规定审核通过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由市主管部门统一按本办法规定出具批复。

第五条【增值收益缴纳金额】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原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发生额)。

前款规定的税费,是指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证(绿本)时实际支付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

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时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计算;

2、申请上市交易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算,但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申请时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按照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计算。

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申请人无需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办理程序】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受理部门申请取得所持有的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

(二)受理审核。受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增值收益缴纳通知》),载明应缴增值收益金额、有效期和收款银行账户等信息;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准予批复。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增值收益后,向市主管部门提交缴纳凭证。经核实增值收益足额缴纳的,市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批复。

申请人未在《增值收益缴纳通知》有效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增值收益并提交缴纳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四)变更登记。申请人持市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向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将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变更登记为普通商品住房,权利人不变。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操作流程】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上市交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自行确定该套住房买受人及其交易价格后,向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提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的申请,并如实申报已确定的买受人及交易价格。

(二)受理审核。受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部门出具是否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优先回购该套住房的书面意见,予以优先回购的按本款第(三)项规定办理,不予优先回购的按本款第(四)项规定办理。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予以优先回购。受理部门决定优先回购该套住房的,通知申请人签订回购合同,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扣除其应缴增值收益后向申请人支付价款,收回该套住房产权,并将其重新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

(四)不予优先回购。受理部门决定不予优先回购该套住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部门出具《增值收益缴纳通知》,载明应缴增值收益金额、有效期和收款银行账户等信息。

2、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增值收益后,向市主管部门提交缴纳凭证。经核实增值收益足额缴纳的,市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的批复,批复中须载明买受人及交易价格。

申请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与受理部门签订购房合同,或未在《增值收益缴纳通知》有效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增值收益并提交缴纳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3、申请人和买受人持市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向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同时申请办理变更和转移登记,将该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登记至买受人名下。

第八条【增值收益的用途】向市主管部门缴纳的增值收益款,纳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向区主管部门缴纳的增值收益款,资金用途参照前款执行。

第九条【保持原状】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持有《房地产证》(绿本),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占有、使用该住房。

第十条【继承和遗赠】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或遗赠,继承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完全产权或将其上市交易。

继承人如申请将该住房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符合我市住房困难标准。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一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十二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21: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继承人相关文章
  • 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市房管局近期出台了《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托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为此,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专门开发了“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该系统已经开发完成,4月1日正式进入运营调试阶段。先期将选择部分己购公房上市交易业务进行试点,经过试点运行对具体流程调整完善后,将在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长清区范围内全面开展业务,逐步建立济南市存量房交易的安全保障体系。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房管局将进一步完善网站功能,对于存量房出售行为,如果卖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出售的,该经纪机构应已在市房管局备案
    2023-06-05
    218人看过
  • 深圳上市证券转托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方便投资者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商处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转到另一证券商处托管,根据深圳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证券结算业务的所有具备办下转托管业务条件的证券商之间的转托管;深圳登记公司将根据各登记处和证券商的条件逐步增加可办理转托管业务的登记处及证券商,并向社会公布。本办法适用于除B股外的所有深圳上市托管证券。投资者可办法其托管证券帐户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种类的转托管,其中同一证券种类必须一次性全部转托管。第三条投资者于办法转托管手续之前,应在转入证券商所在地的证券登记处办理证券帐户卡。第四条投资者凭身份证、转入及转出登记处的征券帐户卡到出证券商及转出登记处办理转托管。第五条转托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投资者备齐证件,于周一至周三的营业时间到转出证券商处提出申请,证券商接受申请查验无误则冻结投资者托管帐户的转出部分,打印投资者证券结余
    2023-06-13
    442人看过
  • 杭州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7〕9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后,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可采用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的行为。(一)上市交易政策的适用范围。在2004年9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
    2023-05-29
    324人看过
  • 深圳市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以下简称重点防护单位)的管理,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防护单位,是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以下简称重点防护单位)的管理,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防护单位,是指存在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足以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位。第三条根据危险源的大小以及单位的隶属关系,在全市范围内确定市、区镇三级重点防护单位:一、市级重点防护单位在全市的企业范围内确定;二、区、镇二级重点防护单位分别在区、镇所属的企业范围内确定。第四条市、区、镇三级重点防护单位分别由市
    2023-06-09
    272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交易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交易的管理,保障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屋交易,系指在特区内进行住宅、办公楼宇、商业楼宇、厂房、仓库、停车场及其他房产的买卖。本细则所称房屋所有权,系指房屋(上盖)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条深圳市房屋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特区的房屋交易进行统一管理。第四条禁止私买私卖房屋和利用房屋交易进行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等非法活动。第五条房屋交易必须到交易所办理手续,但持有《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证书》的房产经营单位所兴建的房屋第一次出售时除外。前款经营单位出售的房屋再买卖的,应当到交易所办理手续。第六条房屋交易应坚持公平合理,按质论价的原则。房屋交易的当事人应如实向交易所申报房屋交易价格,由交易所根据当时的评估标准审查批准成交。第七条
    2023-06-10
    399人看过
  • 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房委办、各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单位:《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经多方征求意见,于2004年11月12日市房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施行。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四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和五城区范围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
    2023-04-22
    355人看过
  • 深圳经适房满足条件可取得完全产权,计算公式公布
    一、何为经适房?经适房即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二、深圳经适房满足条件可取得完全产权《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将于今年6月到期,市住建局在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深圳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自6月2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与《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一致,即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适房,其权利人根据《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经适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适房,其权利人根据《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2023-12-20
    211人看过
  •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申购条件(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属于单身居民家庭的,申请人年龄必须满30周岁;2.申请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3.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报市
    2023-12-05
    288人看过
  • 合肥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程序
    经济适用房满5年上市交易程序1、房屋权利人向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2)房屋所有权证书;(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家庭户口簿;(4)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5)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书;(6)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妇双方同意上市转让的书面证明。2、保障中心对该房屋的上市交易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房屋权利人到税务部门办理契税核价等手续。3、房屋权利人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审批手续。4、房屋权利人和受让人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此外,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移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不受5年上市交易年限的限制。
    2023-05-10
    156人看过
  •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
    2023-06-09
    56人看过
  • 如何申请深圳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这几年楼市的发展,作为一个平民一定要了解保障房的申请,今天和大家介绍深圳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如下:深圳经济适用住房最新的申请条件根据《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2条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
    2023-05-05
    490人看过
  •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姜德果二○○六年八月三十日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规范化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中低收入家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是指通过变建设用地划拨供应为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变定向购买住房为市场化选择,变分配经济适用住房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监察、审计、物价、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
    2023-04-22
    53人看过
  • 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青岛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未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可按本办法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第三条1998年家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为中低收入家庭;由市民政部门核定并发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件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公布。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年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个体劳动者家庭年收入按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会同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第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
    2023-06-10
    255人看过
  • 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为完善宁波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需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指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住房,包括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普通(限价)商品住房。二、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情形。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三、2005年9月9日《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2023-04-22
    231人看过
换一批
#遗产继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继承人
    词条

    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 更多>

    #继承人
    相关咨询
    • 经济适用房如何取得完全产权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23
      取得完全产权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按规定向财税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证明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关于房屋性质转为完全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3、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什么情况?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
    • 深圳经济适用房有产权证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3
      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一样,都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权》,如果是经济适用房,会在产权证上附注一栏写明是经济适用住房。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出售。 超过五年出售,除了商品房交易过户费用以外,出售人按原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且能提供由当地住房保障出具的同意其出售的证明的,免收土地金,该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人不能提供该出售证明的,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应
    • 怎么取得经济适用房全部产权?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8
      1、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经适房政策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经适房政策保障性质的住房。经适房政策 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
    •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可以上市出售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06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