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过去二十年对庭前准备和开庭两者的关系的处理,经过了一个反复的过程。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庭的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事实问题常常在开庭之前就已经决定,开庭只是走过场。九十年代,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轰轰烈烈的推行,开庭审理被提到了很高的位置,一步到庭、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甚至当庭判决一时成为了时尚,而必要的庭前准备程序被忽视了。经过一段时期的实践,一步到庭被证明是失败的。进入二十一世纪,庭前准备的重要性被重新提了出来。然而,实践中一种不正确的倾向显现了出来,那就是庭前准备程序分解了开庭的功能。这种倾向如果得不到及时的遏制,很可能回归开庭形式化的年代,庭审的完整性将受到削弱。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一、庭前准备与开庭的功能区分
庭前准备的内容很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二节的规定,包括: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答辩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这些庭前准备与开庭并不发生功能上的混淆,因此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本文所要论述的是民事诉讼法没有涉及但在司法解释文件中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的两个庭前程序: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
(一)证据交换的功能
证据交换,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项新的程序机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证据交换的规定,但自1993年以来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文件中多次提及证据交换的问题。1993年最高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5款规定: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账目。对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开庭审理时如双方当事人不再提出异议,便可予以认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7款规定: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交换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对证据交换的时间以及证据交换的操作程序作了规定。
很显然,我国证据交换制度是借鉴普通法系国家事实发现程序(或称证据开示程序)而来的,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普通法系民事诉讼对抗制的诉讼理念的影响。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我国在设置证据交换机制时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普通法系国家的事实发现程序作了一些变更。尽管如此,两者的程序功能和所要达致的目标是相近的,那就是:通过证据披露,使各方当事人提早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防止开庭中的证据突袭,最大限度地追求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此外,证据交换或证据开示还具有两方面的附随功能:
1、为开庭作准备。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证据交换可以使当事人预先了解对方当事人所持有的、拟在开庭时用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和观点的证据,以便做好应对准备。第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可以将证据整理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对此部分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开庭时可不调查;另一类是有异议的证据,在庭审时质证。第三,通过交换、整理证据,结合先前的起诉、答辩,可以整理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即争点。开庭时能够有针对性地对争议的焦点展开事实调查和辩论。
2、促进庭前和解。和解一般在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评估趋于一致的情况下达成。评估的准确程度显然依赖于可供分析的证据。证据交换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因此有助于和解的达成。
(二)庭前会议的功能
庭前会议制度也是发源于普通法系国家,是为了克服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过于自由导致诉讼效率低、诉讼成本高等弊病,解决民事诉讼发展中的新问题,而创设出来的。其主要目的是加强法院在开庭前对案件的干预,以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现在美国的很多法院,包括联邦法院,都在采用庭前会议制度。但在大多数法院,庭前会议仅用于复杂的案件。考虑到对简单的案件使用庭前会议是一种浪费,而且不一定有效,很多人不赞成对所有的案件都强制适用庭前会议。
可以在庭前会议上解决的问题非常广泛,可以界定仍然有争议的问题,排除无关紧要的问题,法院还可以在庭前会议上就相关的请求做出裁定。为了提高庭上举证的效率,不必要的证据材料可以先剔除,文件的真实性问题可以先决定,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列出将在开庭时提出的证据和将出庭作证的证人清单,也可以对某些证据是否可以采纳先做出裁定。美国联邦法院还运用庭前会议解决诸如管辖权等初步的问题。
庭前会议可以在很多方面发挥作用,例如作为管理案件的工具,解决当事人提出的动议,安排发现程序,准备和指导开庭,让当事人知道哪一些问题还有争议等等。庭前会议无疑还能够促进当事人和解,因为通过庭前会议当事人更清楚他们的案件的强弱。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庭前会议的任何规定,因此,庭前会议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规定的程序机制。但是,我国的一些法院已经开始尝试建立这种机制,以加强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庭审的效率。
(三)开庭的功能
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普通法系,开庭审理无疑是整个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开庭审理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查明事实,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以便法官对案件做出公平的判决。
庭审中查明事实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对当事人提交或者交换的证据进行质证,二是证人作证。普通法系国家庭审模式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口头性。根据这一特性,证据一般是通过证人作证的方式提出的。因此,对于事实调查,普通法系国家侧重于后一种方式。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有关于证人的规定,但是,由于法院对证人的书面证言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也由于对证人出庭作证没有配套的措施,在实践中,证人很少被传唤出庭作证。因此,目前的实践中,我国的庭审调查侧重于对书面证据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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