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抵押权在租赁合同成立前的设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不受租赁负担的影响,即使承租人不知情且主张排除执行措施,法院也可以采取执行措施。这一规定保障了抵押权人的权益,使得抵押权在租赁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
抵押权设立在租赁合同成立之前,即先抵后租。当法院对抵押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时,不受案涉不动产上租赁负担的影响。不论该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即便承租人以不知情且善意为由主张排除执行措施,都不能产生阻却法院执行的法律效果。
【抵押权设立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应当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准。同时,根据该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权自提供担保时设立。因此,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也可以以提供担保的时间为准。综上所述,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应当以抵押合同生效或提供担保的时间为准。
抵押权设立在租赁合同成立之前,即先抵后租。当法院对抵押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时,不受案涉不动产上租赁负担的影响。不论该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即便承租人以不知情且善意为由主张排除执行措施,都不能产生阻却法院执行的法律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应当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准。同时,根据该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权自提供担保的时间为准。综上所述,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应当以抵押合同生效或提供担保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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