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股东优先购买权和非股东善意受让权冲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02 11:14:14 361 人看过

股东优先购买权和非股东善意受让权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案情简介】

**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王-慧及案外人黄*玲均系**兴昆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股东,三方于2003年4月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王-慧将其83%的股权转让给**佰分佰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公司”)和王-琦,**公司和黄*玲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同年5月,王-慧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佰公司和王-琦各以1元价格受让49.8%和33.2%的股权,并按持股比例继承**公司的债权债务,后**公司为此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同年7月,**公司以王-慧等人伪造股东会决议,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其支付2元价格优先受让上述股权。原审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主张,而其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又明确表明其已放弃优先购买权,故诉请予以驳回。**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有关文检鉴定材料。本院认为,股东会决议上的**公司印鉴经鉴定确认并非其于2003年使用的真实印鉴,而王-慧等人也未能举证证实该印鉴的真实性,故原审依据该决议认定**公司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有误,应予纠正;王-慧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侵犯了**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依法不能成立,应予撤销;**公司另诉请判令其以2元价格优先受让系争股权,但其未在同等条件下行使该权利,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审判结论】

一审判决:

一、被告王-慧、****佰公司和王-琦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

二、原告**公司要求购买被告王-慧出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王-慧、**佰公司和王-琦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三、上诉人**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意见】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但由于当时立法设计较为简单,对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方式等关键问题缺乏明确规束,导致此类股东权纠纷案件数量呈渐增之势。本案就是一起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所引发的典型案件,其争议焦点集中表现为在股东优先购买权受侵害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出让股东和非股东善意受让人之间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和非股东善意受让权发生冲突时,在合理期限内应优先保护前者

公司法意义上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的权利,这是特定主体依法享有的特定权利。究其设计初衷,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股东之间相互信赖是此类公司实现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有限责任公司又是商事活动的基本单元,故为巩固公司人合基础、促进市场经济繁荣,立法在维护股份自由转让原则的前提下予以适当限制,即赋予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拟转让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从这个角度着眼,在出让股东未告知其他股东而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善意受让人时,也即股东优先购买权和非股东善意受让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前者,因为前述股权转让行为剥夺了其他股东的法定权利。

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当股东[1]长期怠于行使权利或者忽略自身权益时,如果仍牺牲善意受让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来保护其优先购买权,则会存在权利滥用和利益失衡之虞,实违公平原则。故我们认为,股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法院不应支持。[2]本案中,上诉人**公司在发现被上诉人王-慧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后,即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可见其维权态度之积极;而且,**公司是在**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两个月之后起诉的,亦与合理期限的要求相符。因此,二审认为,上诉人**公司的法定权利应优先保护,被上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转让法定条件,依法应予撤销。

三、界定“同等条件”应兼顾综合因素,不能简单等同于转让价格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以“同等条件”为前提。换言之,“优先”并非指受让条件上的优惠,而仅仅是指同等条件下股东在受让顺序上的占先。但何谓“同等条件”呢?有一种意见认为,“同等条件”就是指相同的转让价格,也即出让股东同非股东受让人之间商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若想优先受让拟转让股份,就须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相同的报价。但本案二审认为,尽管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界定主要以出让股东和非股东受让人之间商定的转让价格为准,但不能简单等同于转让价格。因为股权转让双方经常会因为彼此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利益关系等特殊关系,或者受让方出具转让价格之外的承诺(譬如允诺承担公司债务、向公司注资等),而确定一个相对优惠的股权转让价格。故股东仅以该优惠价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有失公平,因为这并非“同等条件”。有鉴于此,二审认为,这些价格之外的因素应当在确定“同等条件”时予以综合考虑。本案中,上诉人**公司仅诉请以2元价格优先受让被上诉人王-慧所持的83%股权,但被上诉人**佰公司和王-琦在以此价格受让上述股权之外,还按持股比例承担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此可见,两者受让条件并不等同。故二审对**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n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n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n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n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n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12: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优先购买权是股东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况有: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023-06-09
    260人看过
  • 股东优先购买权你了解多少
    股东优先购买权
    一、现行法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1、我国《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我国《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二、如何判断
    2023-03-19
    298人看过
  • 股东出资转让优先购买权探讨
    股东出资转让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属于民事优先购买权的一种。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是现行法对股东出资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一.股东出资转让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关于股东出资转让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或其法律特征,理论界有多种界定。由于民事权利类型划分标准的多元,同一民事权利在不同的划分标准下,可能被归属为不同的权利类别,同时被厘定了不同的性质或法律特征。1.法定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一项民事权利,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不因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
    2023-06-23
    147人看过
  • 股权转让能否部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在公司实践中,部分股东以持有股份或无法购买全部转让股权为由,在同等条件下,仅主张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购买部分转让股权。但转让人和受让人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部分行使,要求优先购买权人放弃部分优先购买权,或者先购买全部股份。但是,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同意其他股东行使部分购买权,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当允许,法律不应干涉。《公司法》规定,同一条件是一种法律条件,其中价格和数量是重要条件,数量条件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是维护公司的人格完整,维护原股东的既得利益和老股东的控制权,不能理解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个人股东的控制权。股权可以部分转让,但并不意味着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相同,这与股权转让的含义不同。优先购买权只能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并不能绝对高于非股东的利益。优先购买权限制了转让股东的转让行为,但不能损害转让股东相对自由的转让权,更不
    2023-05-07
    468人看过
  • 如果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明显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时,明显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隐名股东是否被认定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隐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协议。它不仅是隐名股东对显性股东进行约束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双方不同意隐名股东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且隐名股东不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不确认双方的隐名投资关系,但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二)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在实践中,有些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负责,而有些则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的权利。由于公司的法人性质,公司其他股东有权知道投资者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行使股东的权利,是公司和其他股东知道并认可隐名投资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法院将隐名股东是否真正参与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3)没有违法行为
    2023-05-07
    192人看过
  •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意义和实现方式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是如何的首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可见,“同等条件”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究竟如何确定“同等条件”?笔者认为,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权转让的最终条件,是出让方与受让方最终成交的价格与份额。如果要求其他股东参加股权拍卖等程序去竞买或要求他们以评估价受让,其他股东就不具有优先权了。其次,有人认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拍卖规则是相互矛盾的,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如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必然导致竞买人的利益难以保障。笔者认为,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人有权要
    2023-07-08
    339人看过
  • 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一定是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问题较多,需慎重。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是法人股东,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购买股权的人A只需按照成交价格缴
    2023-04-05
    219人看过
  • 股东转让股权后,哪些情形其他股东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一、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程序如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股权转让的程序主要如下:(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2)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023-02-16
    229人看过
  •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能否对部分转让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不能对部分转让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只能就全部转让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应当包含数量因素,且第三人以特定价格在购买特定比例的股权时,是将前述股权视作一个整体标的,其价格蕴含了对该比例股权之下能够实现的控制权的估值,仅购买部分股权,实际是对标的进行的重大变更,不符合“同等条件”。律师补充: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不应仅仅局限于相同的转让价格,而应指实质性的“同等的股权转让合同条件”,在界定时应当综合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定的司法裁
    2023-05-06
    487人看过
  •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善意取得合理吗
    股权转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而善意取得通常仅限于物权领域,即股权并非动产也不是不动产。所谓善意取得,系指在未获实际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者将其拥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给予第三方,若此过程中第三方是出于善意外界而获得该项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则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024-05-14
    258人看过
  • 股权转让时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
    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公司实践中,有的股东出于控股或者无力购买全部转让股权等方面的原因,仅主张行使部分的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而转让方和受让方则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部分行使,要求优先购买权人要么放弃部分优先购买权,要么优先购买全部股权。由此产生纠纷。笔者认为,部分优先购买权原则上不应得到支持,但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同意其他股东部分行使购买权的,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自应允许,法律不应干预。公司法规定同等条件是一种法定条件,其中价格和数量均为重要条件,数量条件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规定优先购买权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公司人合性和原有股东既得利益,维护老股东的控制权,不能理解为维护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个别股东的控制权。股权可部分转让,但不意味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与股权转让意义不同。优先购买权顺位在先,也只
    2023-06-09
    489人看过
  • 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经优先购买权后能否不同意转让
    一、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经优先购买权后能否不同意转让1、不能不同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二、股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三)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对此,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
    2023-06-17
    386人看过
  • 股东行使股份转让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程序如何确定
    由于《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份,仅原则规定,要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对股东转让股份采取什么形式告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方式行使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行使权利的期限、条件及未及时行使权利的后果等均未作出详细规定,导致股权转让由此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多。建议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完善的股权转让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稿”第四部分关于股权转让已规定得比较完善。特别是第24条、第25条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答复期限不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
    2023-02-22
    302人看过
  • 股东优先权与《拍卖法》冲突问题的分析
    股东优先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其所持有股权时,其他的股东在相同条件下享有比第三人优先购买的权利。股东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对此有特殊规定,否则股权转让必须保证股东的优选购买权。拍卖是指拍卖人在预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程序,以公开竟价的方法,将标的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竞争买卖形式。根据我国《拍卖法》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等规定,股东即使有意购买参与拍卖,但如不是最高出价者,也无法必然得到其他股东出让的股权。由引可见,股东优先权保护的是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的购买权,而在拍卖制度中,保护的是最高出价者的权益。在实际的股权转让中如涉及到以因无法就价格达一致、被强制执行等原因而进行股权拍卖时,则难免会
    2023-06-09
    34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股东优先购买权与非股东买股份有冲突怎么办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2-09
      前提:满足了《公司法》第71条及司法解释 (四)第17条、20条的规定后,所出现的冲突,冲突表现为: 本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对欲转让的股份进行受让但是只受让一部分,剩余部分留与非股东受让人,但是,非股东受让人欲购买多于剩余部分或者全部购买转让的股份。 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使优先权的股东与非股东受让人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话,股份无法转让,各方都无法实现此交易目的。 这个问题是该冲突中的比较极端的问题
    • 股权转让有哪些优先购买权和股东权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29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
    • 股东股权利益冲突解决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9-14
      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在本文中为您介绍了公司股东利益冲突的解决方法,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利益冲突交易的一般准则 利益冲突交
    • 如何解决优先购买权冲突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01
      1、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可以就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优先购买的权利;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 股东的权利包括股东优先购买权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4
      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股东的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