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8:50:23 352 人看过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I)以恶意协商为借口订立合同所谓的“借款”是指完全没有与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与对方谈判只是损害对方或第三方利益,恶意与对方谈判的借口。例如,甲方知道乙方有意转让该餐厅,而甲方不想购买该餐厅。然而,为了防止乙方将餐厅出售给竞争对手C,甲方假装与乙方进行了长期谈判。当C购买另一家餐厅时,A中断了谈判。后来,B以低于C的价格转让了餐厅。B的损失是两个价格之间的差额(II)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一方知道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知道合同无法成立,但不告知另一方。如果继续与另一方谈判而无意与另一方达成协议,则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甲方正在与乙方协商推广乙方生产的特种设备。甲方理解,乙方不可能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必要的出口许可证,这是甲方向乙方付款的先决条件。然而,甲方没有通知乙方这一事实,最终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因未获得许可证而无法生效。甲方应承担乙方在了解情况后产生的所有费用。

(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双方根据诚信原则进行谈判并不奇怪,其中一些谈判达成或失败,中途停止谈判是正常的。然而,双方违背诚信原则终止谈判是不正常的。损害对方利益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赔偿损失。例如,甲方向乙方保证,如果乙方试图获得经验并准备投资15万美元,将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许可证。在接下来的两年内,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做了大量工作,并始终相信将获得甲方的独家许可。当签订本协议的所有准备工作就绪时,甲方通知乙方必须投入更多资金。乙方有权拒绝此要求,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为准备签订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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