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张先生受伤后,雇主吴某对医药费、护工费、交通费、误工费和营养费赔偿了1.9万元。张先生却认为致其受伤的化纤公司铲车驾驶员何某也应承担责任,故将何某和化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获赔全部损失2万余元。由于张先生已从雇主处获赔1.9万元,且在受伤中也存在过错,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可未获赔的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进行处理,作出上海佳通超细化纤有限公司赔偿张先生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的50%,即470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受伤已部分获赔
张先生是吴某雇佣的货车司机。2009年7月3日,张先生受吴某指派,驾驶货车至化纤公司装运货物。货物装车完毕后,张先生为了遮盖货车的防雨蓬布,站到化纤公司铲车驾驶员何某驾驶的铲车铲板上,右手扶在铲车升降的槽杠上,当铲车铲板上升时,将张先生右手弄伤。2009年9月10日,张先生与雇主吴某签订协议,由吴某支付医药费、护工费8300元,交通费700元,三个月误工费9000元,营养费1000元计1.9万元。协议约定,张先生获赔后,今后不再追究吴某任何责任。两个月后,张先生和伤势经鉴定,结论为右手环指远节指骨远端骨折,张先生为鉴定支出鉴定费800元。张先生认为,由于化纤公司铲车驾驶员何某在操作铲车上升时操作不当致自己受伤,何某与化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将吴某和化纤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和鉴定费等共计2万余元。
●已获赔不能再索
化纤公司不同意诉讼请求。辩称何某没有违反操作规程,其公司也没有疏于管理的过错。另外,张先生的雇主吴某已进行了赔偿,张先生没有权利再向化纤公司索赔。何某也不同意赔偿。辩称事故当天,张先生开货车来装货,装完货后,张先生执意要求其将铲车升上去拉上汽车的防雨蓬布,其站上铲车铲板上,右手放在铲车的槽杠上。因其手放的位置不当,弄伤了。因此,张先生受伤不是自己操作不当引起。
●双方均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和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张先生在工作过程中遭雇佣关系以外的何某伤害,雇主吴某已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作出了赔偿。因此,对于已赔偿部分的债务,因吴某的清偿而消灭,张先生不可再向何某要求赔偿。当然,对于吴某未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可进行处理。因何某对张先生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化纤公司作为何某的雇主,应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张先生对自身受伤亦存在重大过失,可减轻化纤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化纤公司对于张先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承担5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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