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13:12 463 人看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凡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本办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依照本办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本行业风险类别对应的费率,于每月10日前为参保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可以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定期公示,参保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和变更手续。

第五条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条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24小时内电话告知参保地或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七条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停工留薪期。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自缴费的次日起,在本缴费期内农民工发生工伤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2: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农民工相关文章
  •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08〕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八年五月十六日延安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1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所雇用的具有农村户籍、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023-05-03
    123人看过
  • 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办理工伤保险流程: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骨折的话最低也是10级伤残)。5、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最好自己复印一份保存),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6、单位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一、申请工伤需要准备的材料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2、如果经过治
    2023-03-08
    488人看过
  •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区县(自治县、
    2023-05-03
    299人看过
  • 鄂州市工伤补充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工伤保险条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工伤保险基金风险,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关于鼓励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的要求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伤补充保险,是指由市医疗保险局作为投保人,为本市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被保险人)向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人)整体投保的保险。工伤补充保险待遇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赔付参保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工伤补充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工伤补充保险资金的使用运行情况实施监管;负责全市工伤认定等工作。市财政局要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工伤补充保险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工作,共同完善工伤补充保险资金预算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第四条市医疗保险局负责工伤补充保险资
    2023-03-03
    242人看过
  • 本溪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和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职工系指前款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第三条市、自治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工伤社会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工作。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相结合,社会管理的工伤保险项目,其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拨付;企业管理的工伤保险项目,其费用由企业支付。社会保险机构依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结案的批复文件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结论付伤保险待遇。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卫生法规和安全生产规
    2023-02-19
    363人看过
  • 焦作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焦作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1年1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焦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本市工伤保险以市、县(市)、区为相对独立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是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待
    2023-05-03
    37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民工
    词条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 更多>

    #农民工
    相关咨询
    • 潍坊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12
      工伤认定也好,工伤等级鉴定也好,归根结底是要进行工伤待遇赔偿,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不受侵害。 对于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从期限上来看可以分两种。 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 潍坊市工伤工资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1-07
      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潍坊工伤保险条例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30
      工伤认定也好,工伤等级鉴定也好,归根结底是要进行工伤待遇赔偿,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不受侵害。 对于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从期限上来看可以分两种。 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 潍坊工伤保险是怎么赔付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7
      《规定》指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是否还有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05
      工商保险的定义: 1、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3、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