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权这个权利的建立必要性在哪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7:16:03 91 人看过

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审查起诉阶段、提起公诉阶段和出庭支持公诉阶段。这三个阶段是前后相继、环环相接的,但最关键的环节还是出庭支持公诉阶段。在庭审改革以后,法庭上双方唇枪舌战抗辩的色彩大大加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刑事责任是检察机关在整个诉讼活动需要解决的三大问题。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把绝大部分的精力放在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上,而对刑事责任的追究通常都是概括性或原则性的说一说,这就导致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与审判机关分工有余,配合制约不够。而建立量刑建议权制度就可弥补这一不足,是新形势下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它既可为审判机关提供量刑依据,也可对审判机关的量刑监督提前,增加景刑的透明度,保障量刑的公正。因此,推行量刑建议权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说来:

1.可以从程序上保障量刑的公正。

首先,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量刑程序是由合议庭秘密进行的,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当事人都无权参与,对量刑的过程也无知情权,更不可能在法庭上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各抒己见。因此,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对量刑的结果就无法预测了。尽管我国的庭审经改革以后,增加了抗辩式的色彩,但事实上,受传统思维的影响,法庭辩论在最终判决中所占的份量是微乎其微的。其次,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量刑幅度很大,为量刑的不公提供了可能。因此,如公诉人在法庭上有权对量刑问题提出建议,就可引起辩护人对此进行辩论,从而增加量刑透明度,帮助法官全面了解案情,提高量刑的可预测性。

2.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诉讼效率是当代司法改革的一大主旋律,世界各国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就采取各种简易程序来审理刑事案件,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德国的诉讼协商制度以及意大利的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的程序等。提高诉讼效率的主要方式就是缩短漫长的审判过程,但诉讼效率的提高又要以司法公正为前提。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主动认罪的案件在国外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这一程序中,如检察机关能在量刑问题上提出合理的建议,就有利于法庭迅速作出判决并使量刑更具科学性。另外,如果在法庭上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就自己的量刑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经充分辩论后再为法庭所接受,被告人就会心服口服,就不会轻易提出上诉或申诉,同时也有利于其服刑改造、悔过自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

3.可以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和办案质量。

检察官要想在法庭审判中提出合理的、科学的量刑建议,就必须事先下功夫吃透案子,同时还必须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否则就很难提出恰当的易为法官所接受和采纳的量刑意见。同时,为了提出有份量的量刑建议,检察官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过程中,其承办的案件质量也会自然而然随之提高。

4.可以有效地预防量刑过程中出现的司法腐败现象。

当前,司法腐败依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也是老百姓所关注的焦点,其中有不少是因量刑不公正引起的。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普遍行使量刑建议权,检察官在公诉时就自然而然会就量刑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这一工作机制一旦推广,法官在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时,就会因公诉人的量刑意见的存在而不敢擅自轻判或重判。“看钱量刑”的现象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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