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哪些是恶意逃债行为
恶意逃债行为包括如下:
(一)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废债。就是通常所谓的“大船搁浅,小船逃生”。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
(二)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废债。有些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单位或个人,原企业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去上班。新企业向原企业交租赁费,低廉的租赁费可能已使用或连职工基本生活费都不足,更别说偿还欠款了,除非出现企业破产情况,否则法院也无法实际执行已租赁的资产。如果承包、租赁给个人,会造成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拼资产、拼设备、拼消耗,以求在短期内迅速获利。作为贷款物资保证的企业资产不断减少,而我们对信贷资金的监管转而间接面对承包者个人,这些个人对贷款的本金利息不负任何责任,极大地削弱了我们的监管力度。企业在最后破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的办法获得资金,但在转让中却往往并不安排偿还贷款,造成实际上的逃废债。
(三)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废债。经营者将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厂房、楼宇等有效资产抽逃,投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把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结果新公司有资无债,原企业有债无资,只剩一块牌子,一个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等到我们索债时,对于所欠贷款,原企业已是虽有草屋若干,实无糙米一把。
(四)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废债。企业在有关部门和个别金融性机构的配合下,先成立一个新公司,看似与原企业无任何关系,由部门或金融性机构给新公司一笔款项启动,新公司则另行选址建厂,同时以低价购买老企业的设备和有效动产,货款转而归还该部门或金融性机构,原企业仅留厂房可以出租,租金作为职工作安置费,而且还可将安置费投资入股新企业。这样一来,新老企业、职工个人和有关部门、个别金融性机构“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债权部门。
二、恶意逃债会被限制行为吗
恶意逃债是会被限制行为的。众所周知,银行对借款人几乎不会暴力催收,也不敢暴力催收,对于小额逾期,也很少去法院起诉,但银行总体坏账率却只有1.7%左右,远低于网贷平台的坏账。除了客户人群定位更加优质外,主要原因还是银行贷款一旦出现逾期,借款人会被直接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征信黑名单。一旦进入央行黑名单,借款人在中国所有银行的贷款,无论买房买车、还是办理信用卡都要受到限制。一旦被起诉列入法院失信人黑名单,借款人乘坐飞机、高铁,出国以及其他高消费都将受到影响。此外,失信人的下一代教育也会受到极大影响,个人也得顶着老赖的头衔一辈子。
为了将恶意逃废债客户纳入失信人黑名单,部分网贷平台已经开始与各地仲裁机构合作,开展网络仲裁,最快10天即可出仲裁书。一旦被仲裁委判决拖欠还款,即使借款人不出席仲裁,也将会被法院列入失信人黑名单。随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础数据不断完善,绝大部分的网贷平台、小贷公司等机构都将与该平台对接数据。逃债的成本越来越高。
三、如何寻找逃债的债务人
可以去法院起诉,然后进行追债。不过,不建议寻找债务人,因为找到了也许没用,补偿不了经济损失,一般采取的是直接执行财产的方法。
一般找不到债务人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追债
(一)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债权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明明欠款人已经找不到了,又怎么向法院诉讼呢?事实上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
庭审中进行缺席审判,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宣告失踪,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
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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