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集体对农村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因病、灾、缺少劳动能力等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对象,采取物质帮助、扶持生产等多种形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和扶持生产自救、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格局,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救助路子。
一、国家救济与集体补助相结合
我国农村的贫困人口较多,全国有85.2%的贫困对象分布在农村,农村社会救济的任务十分艰巨。由于国家的财务有限,单纯依靠国家救济难以全部保障农村贫困对象的生活。因此,随着集体经济的产生和发展,采取国家救济与集体补助相结合,改变了单纯依靠国家救济的状况,形成了农村救济依靠国家和集体两条腿走路的新局面,进一步提高了农村的社会保障能力。农村社会救济坚持贯彻依靠集体,辅之以国家救济的原则,立足于集体,以集体补助为主,国家救济给予必要的补充,二者紧密结合,成为农村社会救济的主体力量。
二、国家救济与社会互助互济相结合
社会互助互济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农村社会救济的重要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城市支持农村,非贫困地区支援贫困地区,广泛开展村邻互帮、邻里互助,形成社会、集体、个人相结合,多层次、多种形式互助的新局面。
通过开展社会互助互济,不仅及时有效地解决了贫困对象的生活困难,也减轻了国家和集体的压力,而且还扩大了社会的参与和影响,取得了社会广泛的关心和支持,确立了互助友爱、扶弱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救济与扶持生产相结合
扶持贫困对象生产自救是救济工作的发展和延伸,它使救济的主体与对象密切合作,进一步提高了救济效率。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采取无偿扶持与有偿扶持相结合,对有偿还能力的贫困对象实行扶持生产资金有偿使用,收回的资金作为扶贫周转金滚动使用,使扶持贫困对象生产自救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四、救济与以工代赈相结合
以工代赈是中国传统的救济方式之一。组织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以工代赈,使贫困对象通过参加国家的工程建设解决生活困难,是进行社会救济的一种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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